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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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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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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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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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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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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
—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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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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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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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 : ?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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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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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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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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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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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 《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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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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