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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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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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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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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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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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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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
《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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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 —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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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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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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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 ?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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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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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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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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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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