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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 ! ? 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 第十七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 : ,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 第》二十条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 《  :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 ?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 《 第—二十:三条: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 《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 , 【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 , —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 ?    【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 《 ?第二十五条 —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