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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城市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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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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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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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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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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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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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 , :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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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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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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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 ?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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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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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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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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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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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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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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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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