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道—路平整侧石》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无废》。弃电:杆;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广播《通信、环境卫生、】消防、体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医院周边、!商场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散—发各类宣传》品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新村等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与保《洁
第三【十一条 《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向车外》抛撒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散装货物(煤炭、!砂石等?)、流体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各种污!染城市道路和空气质!。量的抛、撒》、滴、漏、飘—、扬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共同划定统一】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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