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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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平整侧!石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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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无废弃电!杆;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广播通信、》。。环境卫生《、消防、体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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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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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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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医院周】边、商场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散:发各类宣传品—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新村等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与!保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向车外抛撒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散装货物(【煤炭、砂石等)、】流体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各种污染—城市:道,。路和空气质量的【抛,、撒、滴、漏、【飘、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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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共同】划定统一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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