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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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侧石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无废弃【电杆;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广?播通:信,、环境?卫生、消《防、体?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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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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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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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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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医院周边、商【场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散:发各类?宣传品
【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新村等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与保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向车】外抛撒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散—装货物(煤炭、【砂石等)、流体【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各种污染城—市道路和空气质【量,的抛、撒、滴、漏、!飘、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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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共同划定统一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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