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侧【。石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无废!弃电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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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广播:通信:、环境卫《生、消防、》体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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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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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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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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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医院周边、商—。场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散发各】类宣传品《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新村等》。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与《保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向车外抛撒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散装货物】(煤:炭、砂石等)—、流:体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各种》污染城市《道路和空气质—量的抛、《撒,、滴:、漏、?飘、扬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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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共:同划定统一》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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