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城市?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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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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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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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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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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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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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
: ,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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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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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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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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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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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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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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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 【。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 !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 ?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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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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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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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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