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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 《 : 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 ,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 第二十《条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 ,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 ,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 ,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 ? 》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 : : 第!二十三条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 ? ? ,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 :    【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 ? 《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 , ? 第二!十五条 《。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