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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 】 : 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十七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     【(,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第二十】条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 》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 , :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   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    !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 》 第二十【三,条 :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  《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  】 ,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 ,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 《。 :    《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 ,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