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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选址建设《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严禁在城市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期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或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线绘制征地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必须遵守规【。划设计条件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 条城市—规划确定的景点、】绿化、?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已侵占或【。改,。变用途的必须—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 调整《界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带等公【共设施征《用土地时须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同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共,设施用?地暂不使用》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废弃【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以及!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发—。矿,产资源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集贸市—场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选址定点!、划定用地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