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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用地权属证件】、,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或!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路径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的和经!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应按规定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防洪、通信》、人防?、城市容《。。貌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红线等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施工涉!及城市?规划的施工图变更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定】线、验线和》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图—纸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气、》暖供应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凡已实行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地域不!得自建采《。暖锅炉房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区域内!不准开凿自备—水井 第四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同【。时埋设各类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