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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用》地权属证件、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或?。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路径】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的和经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应》按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防洪、通信、人!防、城市容貌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红?线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施工涉及【城市规划的施工图】变更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定?线、验?线和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图—纸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气、暖!供应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凡已?实行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地域不得自建采暖】锅炉房 第【四十二条 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区域内不》准开凿自备水井 ! 第四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同时埋设各—类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