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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用?地权属证件、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或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路—径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的和经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应按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防洪、通信、】人防:、城市容貌》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红线【等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施工:涉及城市规划的施】。工图变更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定线、验】线和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图【纸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气、暖供应—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凡已实行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地域不得【自,建,采暖锅炉房 第!四,十二:条 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区—域内不准开凿自备】水井: : 第四?。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同时埋设各类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