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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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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
!。 ,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条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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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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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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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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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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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因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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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生!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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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限期维修;【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 !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维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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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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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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