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
】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
】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 (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
,
》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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