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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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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物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 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及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地面台?阶、坡?道、空中悬》挑部分?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和超过道路红线】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部分)!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0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支路不小于3】米
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5》米次干道不小于10!米支路不小于8米】
第十九条 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 (一)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
》 》(二)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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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五】章有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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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长【期保留?的河道)其两侧【新建的?建筑:物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并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20米;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
—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大于3米
— 《 (四)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与轨道中心距离小】。于其高度一倍—时以及?危险品仓库、厂房】等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 (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的区!。域;
】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610千伏5米;】 10-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让的《计,算以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确定(《不包括挑出的—踏步:、雨篷及《挑檐:等局部?外伸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建筑退让不》包括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化隔—离带: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退让—应按绿线《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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