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确定—应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居住的私密性要求】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选—择较好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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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平行关《系确:定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在90度±15度!之间的按垂直—关系确定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七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与【正南方向夹角—小于:15度下《同):其,建筑:间距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旧城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偏角在15度6【0度之?间的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但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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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
,
方—位
:
《
!0°-15°(含】)
【
!。
【15°?-,30°(含)
! ?30°-45°【(,含):
45°!-6:0°(含)》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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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减值
【。 1》。.00L
【 0.》90:L
? 0.80】L,
0.9!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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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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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南侧多层建筑的山】墙,应,小于或等于1—。5米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确定;《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确定
第三十!条 点式《建筑的间距按照满】足大寒日《有效时间《。带(8 16时)内!日照: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确定
《 点式建筑一般是!指主:体建筑平面长宽比在!12间立面高—宽比大?于1的多层及—以,上建筑带裙房—的点式建筑应分别】计算并同时应—满足间距要求
】第,。三十一条 高于5】0米的高层建筑间】距可按点式建筑【的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
?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教室—及医院病房楼等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三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组团】通,。道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作为小【区通道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条式【。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相邻单位用地—界线且不《作为上述通 —道其:建,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各种层数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住宅—。、多:层和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还应考虑视!角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区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与北》侧朝:向建筑?。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 (一?)北侧现状建筑为按!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其建—筑间距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
— ,。上述确定建》筑间距时遇有地界】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建《筑北侧建筑物为商】住楼时其建筑间【距可按南侧建筑【物高度只扣除北侧】底,部一层商店》建筑高度再乘以相应!的间距系数确定【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以外的南北—朝向布置的民—用,建筑及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和绿化—景观要求后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但建筑间距》除特殊?工艺要求以外其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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