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建筑用地类】型
【
:。
: ?建筑密?度(D%)》
: : 容积率(—FAR)
》
】
》居住建筑
》
: ?底,。层居住?建筑
3!5
:
》1.05
!
?
,
多层
! ? 2:8
? ? 1.60
!
》
, 中高层【
—25
《 ? ,2.00《
《
?
》 高?层
》 20
【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 40
! 2:.50
】
!高层
—。 30
【 5.00【
!
商业建】。。筑
— 多层
!50
》 3.0—0
:
?
》
高—层
【40
?
6—.00?
—。。
工!业,建筑
?
, 底层—
50
!。
《 ,1.00
—
?
!多层
【 40
】 1.6《0,
【。
》 高?层
— 30
— 2.5
!
! 仓储建筑
! , 底层《
—50
— 1.0》0
》
:
— 多层
! 40
【 1.60—
》
— ?。高层
— 30《
《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FAR≤1.】。6,
? 1.0
】
—
: 1.—6,<FAR≤4
】 , 2.》0
:。
《
:
F】AR:>4
?
3.0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