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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建筑用地类】型 【  :。 : ?建筑密?度(D%)》 : : 容积率(—FAR) 》 】 》居住建筑 》 : ?底,。层居住?建筑 3!5 : 》1.05 ! ? , 多层 ! ? 2:8 ? ? 1.60 ! 》 , 中高层【 —25 《 ? ,2.00《 《 ? 》 高?层 》 20 【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 40 ! 2:.50 】 !高层 —。 30 【 5.00【 ! 商业建】。。筑 — 多层 !50 》 3.0—0 : ? 》 高—层 【40 ? 6—.00? —。。 工!业,建筑 ? , 底层— 50 !。 《 ,1.00 — ? !多层 【 40 】 1.6《0, 【。 》 高?层 — 30 — 2.5 ! ! 仓储建筑 ! , 底层《 —50 — 1.0》0 》 : — 多层 ! 40 【 1.60— 》 — ?。高层 — 30《 《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FAR≤1.】。6, ? 1.0 】 — : 1.—6,<FAR≤4 】 , 2.》0 :。 《 : F】AR:>4 ? 3.0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