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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建筑容量【指标: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建筑用地类型 ! ?。  :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 《 — 居:住建筑 【 底层《居,住建筑 !35 【。 1.05 【。 】 《多层: 《 28 》 ? 1.60 ! , ! 中高层 【 :。 2:5 ? 2.00 ! — : 高层 ! : 20 》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40: 《 2.《50 ! 》 高层 — 30 ! 5.00 】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50 》。 3《.00 》 》 【高层 】40 【 6:.00 《 】。 《 工业建《筑 底】层 【5,0, 1.】00 》 【 多层— : 40 】 ? 1.60 — ?。 【 高层 【 30 ! 2.5 】 ! 仓储》建筑 ? 底层【 , : 5《0 ? ? 1.00 — , 》 — 多层 》 《40 《。 1.6【0 》 《 , 高层 ! 《30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FAR?。≤1.6《 《 1?.0 ! ,。 , 1.6<!FAR≤4 — ? 2.0 ! , : 《 FA》。R>4 《 3—.0: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