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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 , , 建筑用地类型 !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 , 居住?。建筑 — :底,层居住建筑 !。 :3,5 《 1.05 】 ? — : 多层 — 28 !。。 1.》6,0 ? 】 中高层【 ? 2《5 《 2.00 】 — 高】层 【。20 《 3.00 ! ,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4:0 — 2:.,。5,0 》 — 高层 【 30 】 5.0】0 》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 5?0 《 3《.00 》 — , 高—层 — 40 — 6.00【 《 : 【。 ,工业建筑 】 :底层 — 50 》 1.【00: ? —。 ? , ,。多层 — 40 【 1.60【 ? 【 高层 【 ? 30 【 , 2.5 — 》 仓!储建筑 》 底层 】。。 ? 50 》 1.0【0 : , 】 《多层 ? 40【 —。1.60 ! 【 高?层 : 》30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FAR【≤1.6《 : : 1.0 】。 — 》1.6<《FAR≤4 【 2.0 ! 》 ? F》AR>4 — 3.0 !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