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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 , , 建筑用地类型
!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 , 居住?。建筑
— :底,层居住建筑
!。 :3,5
《 1.05
】
?
— : 多层
— 28
!。。 1.》6,0
?
】 中高层【
? 2《5
《 2.00
】
—
高】层
【。20
《 3.00
!
,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4:0
— 2:.,。5,0
》
— 高层
【
30
】
5.0】0
》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 5?0
《 3《.00
》
—
,
高—层
— 40
— 6.00【
《
:
【。 ,工业建筑
】 :底层
— 50
》
1.【00:
?
—。
? , ,。多层
— 40
【 1.60【
?
【 高层
【
? 30
【 , 2.5
—
》
仓!储建筑
》 底层
】。。 ? 50
》 1.0【0
:
,
】 《多层
?
40【
—。1.60
!
【 高?层
:
》30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FAR【≤1.6《
: : 1.0
】。
—
》1.6<《FAR≤4
【 2.0
!
》
? F》AR>4
— 3.0
!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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