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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 ,。 【 建筑用地类型 】   【。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 居:住建:筑 ? 底》层居住建《筑 35!。 —1.:05: 】 , 多层 】 28 】 》1.60《 【 ? 中高层【 《 25 — ? 2.00 】 《 高】层 2】0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 多层 ! 40 【。 2.50 【 ! 高层 】 30 】 5.—00 ! , 商业】建筑 】多层 5!0,。 》 3.00 ! ! 高层 《 40 ! 6.—00 》。 】 工业建筑 ! , : 底层 》 50 !。 : ,。1.00 》 《 !多层 ? 40 】 《。 1.60》 , ! 高层 【 ? 30 】。 2.5 】 : — 仓储建筑 】 底—层 5】0 《 1《.00? 【 : 多层【 4【0 》 1?.60 【 】 高层 】 30 —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FA?R≤1.6》 :。 : , 1.0 — ! 1.6<F】A,R≤4 — ,。 :2.0 — 】 FAR—>4 3!.0 》 ,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