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建筑容量【指标: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建筑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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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
《
— 居:住建筑
【 底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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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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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28
》
? 1.60
! ,
! 中高层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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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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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 : 20
》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40:
《 2.《50
!
》 高层
— 30
! 5.00
】
】
《 商业建筑
【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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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
】40
【 6:.00
《
】。
《 工业建《筑
底】层
【5,0,
1.】00
》
【 多层—
: 40
】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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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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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建筑
?
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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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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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40
《。 1.6【0
》
《
,
高层
! 《30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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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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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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