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建筑!用,地,类型
!。
: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居住建!筑
底层!居住建筑
】 35《。
1.】。。05
》
! 多层《
《 28《
,
1.6】0
? ,。
—
中—高层
2!5
? 2.0【0
?。
—
: 《高层
】20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多层
! 40
】 2.50【
】
高层】
30
!
5.【00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50》
,
3.0】0
:。
》 ,
》 高层《
《 40
》
》6,.00
—
?。
》 工业建筑【
,
底层【
》 50
》 , 1.00
】
】
, 多》层
4】0
》 1?.,60
?。
! ? 高层
《
《 30
— 2.5—
》
!仓储:建筑:
》 底:层,
—5,0
》 1.00
【
,
—
多【层
【40
?。。。
? 1.60
!。
:
!。高层:
: 3》0,
: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F—AR≤1《.6
1!。.0
—
《
? ?1.6<FAR【≤4
【。 2.0
】
: :
? FA》R>4
【 3.《。0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