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
】
》 建筑容量】指标
— 城?市规划区范围
【
,
?
,。
【 建筑用地类型
】
【。
? 建?筑密度(D%)【
》 容积率(FAR】)
!
》 居:住建:筑
? 底》层居住建《筑
35!。
—1.:05:
】
,
多层
】
28
】
》1.60《
【
? 中高层【
《 25
— ? 2.00
】
《
高】层
2】0
3】.,00
—。
! 一般?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及》旅馆建?筑
《 , 多层
! 40
【。 2.50
【
! 高层
】 30
】 5.—00
! ,
商业】建筑
】多层
5!0,。
》 3.00
!
! 高层
《
40
! 6.—00
》。
】 工业建筑
! , : 底层
》 50
!。 : ,。1.00
》
《
!多层
?
40
】
《。 1.60》
,
! 高层
【
? 30
】。 2.5
】
:
— 仓储建筑
】
底—层
5】0
《 1《.00?
【
:
多层【
4【0
》 1?.60
【
】 高层
】 30
— 2.00】
?
【。第八:。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 【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
《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FA?R≤1.6》
:。 : , 1.0
—
! 1.6<F】A,R≤4
— ,。 :2.0
—
】 FAR—>4
3!.0
》 ,
《 ,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 ,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