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2014年 建标库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城乡规划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梅州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梅州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委、市政府专项布置的紧急重大项目;
    (二) 公告招标后无设计单位报名或报名单位数少于(含等于)两家,无法开展有效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涉及抢险救灾的;
    (五)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由市政府(含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编研项目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资金的城乡规划编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局领导下,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的招投标活动受梅州市监察局、梅州市市纪委派驻规划局纪检组监督。

二、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规划设计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设计大师、专家进行设计的;
    (二)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报纸或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九条 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按招标标的分设计单位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
    (一)下列编制项目实行设计单位招标:
        1.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2.道路规划、交通规划研究、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3. 其他不适合设计方案招标的规划设计或研究的项目。
    (二)下列编制项目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1.概念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2.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公用设施;
        3.市政府实施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
        4. 其他不适合设计单位招标的规划设计或研究的项目。
        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的成果应包含规划方案说明、图集等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奖励金,并有优先进行规划深化工作资格,未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金。方案招标可以暗标形式,投标书中不体现设计单位名称。

第十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招标工作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完成报名文件。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要求为依据,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名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原则上不少于三个。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规划名称、规划背景、招标方式、规划范围、规划年限、规划依据、内容深度、进度安排、评选方法、经费支付方式、质疑与澄清的要求、成果形式及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做出任何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组织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参与人员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招标组织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主动、及时进行回避。

三、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公告中明确的相应资格条件。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联合体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应参与项目全过程,包括出席项目现场踏勘、项目汇报等全过程。若有特殊情况,应出示正式的书面说明,并经招标人同意。否则将视为项目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骗取参与投标的资格。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项目发布会之前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废标处理,并没收其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如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事先约定中标者等影响招投标公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参与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方违反其中第(十六)至(二十五)条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评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立城乡规划设计方案技术专家库,专家库依据专家的专业和专长实行分类管理,每年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领衔,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原则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评标技术专家类型和数量,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组长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主要职责是主持评标会、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组长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实行设计单位招标的项目,审定内容包括投标单位资格和业绩、方案设计理念、工作计划、费用报价、主要设计草图等。
    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二)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三)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五)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的,应报招标人确定项目下一阶段操作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 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得分结果与其单位实际业务水平、技术力量、业绩情况等综合实力明显不符(以总分100分为例,得分少于60分的),招标人可以给予无效投标处理,有效投标少于三家的。
    需进行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在编制新的招标文件时,须包括招标投标失败情况说明。违规投标人自动失去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报经规划局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中标人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直接确定承担设计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参加。

五、定 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按照排名依次确定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应在评选会结束后将评选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规划局,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决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设计单位招标的项目,应根据规划局意见组织商务谈判,将商务谈判结果及相关建议报规划局明确。

第三十九条 规划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评标费用

第四十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获得合理的专家咨询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专家咨询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费用标准为:外地专家4000元/日,本地专家1000元/日。

第四十二条 特殊工程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数额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

第四十三条 梅州市区外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往返公共交通实际费用由招标人支付,评标专家需出示当次有效票据作为支付凭据。市外专家自行驾车来梅,往返交通费按1000元支付,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规划编制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停止运作,招标人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报销评标专家往返交通费,并发放补偿费200元。

第四十五条 开标、评标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的,公证人员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按200~500元/工日支付。

七、附则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投标相关人员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其本次投标资格,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