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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 梅市【规[201》0]44号》 : : 各有关》个人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申请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升:建住宅)规定如下】 ,。 ?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引导和推进城—市成片改造和开【发引导城乡居民【居,住进:小区逐步减少个人自!建住宅行为》 :     二、建!筑,主朝向间距》大于或等于日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三、《建筑侧向间距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四、屋顶设计!应采用坡《屋面形?式   【  五、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 — ,   六、》路幅为?24米以《上规划道路不得个】人自建?。。住宅   】  七?、危房按原状加【。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位置不【。得扩大建筑外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2:010?年12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