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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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规《[2010]44号!
《 各?。有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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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申请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升建住《宅)规定如下—
?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引导和推进城—市成片?改造和开发引导城乡!居民居?。住进小?区,逐步减少个》。人自建住《宅行为
! 二、建筑主朝】向间距大于或—等于日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三、建筑《侧向间距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 ,四,、屋顶设计应—采用坡屋面形—式
— 五、》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
】 , 六、路幅为24米!以上:规划:道路不得个》人自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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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危!。房按原状《加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位置?不得扩大建》筑外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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