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
梅市【。规[:2010]44【号
【各有:。关个人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申请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升建住宅!。。)规定如下
!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引导和!推进城?市,成片改?造和开?。发引导城《乡居民居住进—小区:逐步减少个人自建住!宅行为
【 《二、建筑主朝向间距!。大于或等于日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三、建筑【侧向间距《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四,、,屋顶:。设计应采用坡屋面】形式
—。 , ?。五、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
六!、路幅为2》4米以上规划道【路不得个《人自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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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危房按原!状加: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位置【不得扩大建筑外【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 》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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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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