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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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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规[?。2010]44号】
各有】关个人
!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申请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升建住宅—),规定如下
【 《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引导】和,推进城市成片改【造和开发引》导城乡居《民居住进小区逐步】减,少个人自建住宅【行为
— 《二、建筑主》朝向间?距大于或等于日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三、建筑】侧向间距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四!、,屋顶设?计应采用坡屋面形】式
!五、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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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路!。幅为24米以—上规划?道,路不得个人自建住宅!
《 ? 七、危房按原状加!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位置不得扩》大建筑?外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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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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