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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 , :梅市规[20—。10:]1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 , ? 第四》条 :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六条】 :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第八条》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条 】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    —。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 ,(三)?规划核实内容 【     【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 第十二条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    》 (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 ?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   (五)擅自移!位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   ?  :(五)污染》城市环境; —。     (】六)有碍消》防;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  《 , ,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 , : ,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 ,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 ? 《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第七条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 《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九条 】。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 第十条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 ,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   ?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