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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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规[201】0]17号
【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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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4》月26?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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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
:。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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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 第八条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
第六条 !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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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八条 —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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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 ?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三)规划核】实内容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 :第十二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 (五】),。擅自移位建》设;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五【)污染城市环境;】
】(六)有《。碍消防;
》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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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 《。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
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第,。七条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九条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第》十条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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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 , : 》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六条 》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
: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