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
梅市规[201】0]1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4月26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第五条 《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第八条】 ,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
—第四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条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3.建】筑物立面图;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三)规划核!。实内容
《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
: 第:十二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四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 (五)—。擅自移位建》设;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五)污染城市环境】;,
》 (六)有【碍消:防;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 ?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
第《五条 ?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
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 第七条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
: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九条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 第十条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 ?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