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
,。
,梅市:规[2010]【1,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2010年】4月26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
第八》条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条 —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 3.》建筑物立《面图;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三)规划核】实内容
《
!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 ,
第》十二: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四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
? (五)擅自!移位建?设;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五)!污,染城市环境;
】 (【六)有碍消防—;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 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
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
《 第七条 》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 :。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九条 ?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第十条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