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梅市规?[2010]1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 :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2,0,10年4月26【日
第一条 】。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 :。。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
第八条 【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 ,
? :第,四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条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三)—规划核实内容
【
: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
: 第:十二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 , (》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 (五【)擅自移位建—设;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五】),污染城?市,环境:;
? , ? (六)有—碍消防;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 :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
:
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 第七条 —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
: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九条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 第十《条,。。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 ,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 《。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