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梅市规[201【0]:17号
《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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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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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 201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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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 , ,
第三条 】。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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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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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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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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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第八条 《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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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
:
, 第六条》 ,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 :。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 《 (三)规》划核实内容
】。 :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第十二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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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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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 —(五)擅自移—位建设;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 (五)【污染城?市,环境;?
》 , (六)有—碍消防;
》。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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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 :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
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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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第,七条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 ,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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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第九》条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 第十条》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 ,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 :。 ?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 (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