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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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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规[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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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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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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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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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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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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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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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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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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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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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 : 《(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 》 (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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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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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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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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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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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条, 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三)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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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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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
《 ? ?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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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提交如】下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
《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
】 — 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
— 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 3《.建筑物立面图;】
—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三)规《划核:实内容
】 : 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 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
《
第】十二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取得同意
】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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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
—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飘窗台—。;
!(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
】 (》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
】。(五)擅自》移位建设;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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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
》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
! ,。 (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
】 (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 (五—)污染城《市,环境;
《
? (六)有碍!消防;
》。。 —(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
》 (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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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 (一)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五)》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 ? : (六)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 (七)】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 (八》)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十!)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 (《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
【
《 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
》
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
《
?。第七条 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 ,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铺设《。;
》 ,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铺设
【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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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
【 第十条 》。 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
! 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 城市管线铺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 ? (二)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 】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
【 : — 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
【 《 ,(二)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 》 3.》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
》 ,。 (?三)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
】。 ? 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不得》进行:。覆土:;
【 》 ,3.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
: — 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 (四)!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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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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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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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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