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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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规[2?009]53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梅州城区【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
: 《 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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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09年1—。2月28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
】
第二条 】。在全市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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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批准的容积【。率指标相符合
!。
第五【条, 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四)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六)?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
? 第六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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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审核!。该调:整容积率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应:书面:函告申请《人;:。
? 《。 (:三)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四)在市—、县规划部》门网站或现场—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五):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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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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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违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对违反】。规划条?件或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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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建设?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增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 (一)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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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批准容积率限期改!正可:对超:建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三)对!。于影:响规划实施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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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加大对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以【及在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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