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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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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2〕73号】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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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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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振兴—发展推进《梅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委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不少于》31人?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 》(一)领《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设《委员3名《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 : (《二)单位委员包括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文化旅游特【色区管委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经信【、环:。保、交?通,、公路、水务、文】。化、旅游、林业、农!业、监?察、:法制、人防》、消防、供电、教】育、体育、卫生【、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会议人)单位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
:。 《 (三)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 (【四,)公众?代表公众代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组成
】
:。
: 第:。五条 ?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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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 办公室—作为: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 (《三)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
【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 (:五,)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 (—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 ,
《第,七条 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和《1名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市内外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商业—物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专家库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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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
【 第九条 全体成!员会议为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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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县(市)》的县城总体规划市】级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二)审议—梅,州,市域:、市:区(本文《所称市区、城市无特!殊说明均指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的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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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市域和城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
】。 —1,.市域高速公路、】铁路:(高铁)《选线及铁路(—。高铁)站《场,选,址;
【 — 2.城《。市22?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
》 — 3.》城市饮用水源的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 —4.城市5万m【3/d规模》以上: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
【 【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垃圾《填埋场、焚烧厂【选址;
【 》 6《.城市燃《气门站、储备—库选址?;
【 7.城!市殡仪馆《选址;?。
【 ,。 ? 8.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为主—干道)选线、—改线及道路断面;
!
】 9.城市跨越!梅江的桥梁、—城市主?干道的立交选址【及,道路断面;
【 】。 10.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交审议的】项目
《 (【四):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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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江?两,岸等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层数!16层及以上或【建筑规模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其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市级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广场等】设计方案;》
《 (》六)审?议市级城乡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 (七)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修【改;
【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的事项
【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下列《事项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无需?。再报:。。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
(一!)审议市区及梅【州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核定—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
《
— ,(二)?审议市域《和城市重要》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
【 【 1《.汽车客运站—场、公交站场选【址;
》 】 2.城《市11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
《 】 3.城市5万【m,3/d规模以下【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
】 (三)审】议城市一《般地区或较小规【模(0.5平方公】里以下)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1.0《。~3.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沿4《0米及以上道—。路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层数10层(高!。度30米)及以上1!。6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建筑规》模1.?5~3.0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用地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公园、用地【面积0.《。5~1.0万平方米!。的广场等设计方案
!
【(四)审议旧城改】造项目?规划;
》。 (【五,)审议?城乡规划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
【 (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议事?。制度
— , (一)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 (二)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议题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及相关单!位代表应列席会【。。议;
— (三)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时间确【定为每年《3,、6、9、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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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市规划委员》会单位?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部门席位制》单,位委员第一会议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应指派所》在,单位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第?。二会议人参加会议】专家: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在!一年内缺席两次以】上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委员资格3年内!不获聘任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再选】取,候补
《 : 《(五)会《议议程?
: — 《1,、会议召开前10】天,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议:。程及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相!关委员;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 】 2、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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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 》 4、—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进行:。表决或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确定—对,一般审议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重!要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 】5、宣布表决—结果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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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单?位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和表决意见!以密封形式交—由第二会议人在会】议当天提交专—家,委员的?书面意见必须—以密:封形式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表决期间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拆封和统!计
!(七)市《规划委员会会—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正、副主任审!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
】 —。(八)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业主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不通过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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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 , (?二)专家《。会,议,参会人数不》作具体规《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城乡:规划:局、审议《议题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委—员参加专家人—员不得少于9名也】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奇数递?增参加会议》人数
》 (三)专!家,会议召开时间、次数!可由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情况具体安【排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时间定为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
! ? :。 ,(四)会议》程序
《 :。 ? ? 1、会议召开】前10天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报请!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至少提前5【天通知参《会委员并《。。提前2天将议程及与!议题:有关的材料送至各委!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 , 2、!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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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 】 4、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对审议议题》出现:重大分歧时应进行】表,决,;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事项原则上!采,取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 》 《 5、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对出现重大分!歧议题?的表决?应如实记《录表决?结果:
》 (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意见?。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委员的书】面意见一并纳入【会议意见文》稿
【。 (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派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签《发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
》 (七)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定《不通过的申报单位】需按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其他议【事工作?要求
! (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 (二)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列席人》员应回避会》议,。表决程序
! (三》)会议可《邀请公众《旁听适宜公开的【审,议事项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 (四)《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会】。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 《 (五)市规划委!员会上会材料—与会议纪要加盖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报送一—份给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备:督查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抓好规划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
?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
》 :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 : (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 (三)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
》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
》 : (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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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
? 》。(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
》 (?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 第十七条 委】员的责任
! (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
(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
, 》 (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 : (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
《 》(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
: 第:十八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 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应: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报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