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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梅市府!〔2012》〕73号
》。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振兴发】。展推进?梅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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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委,。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不少于31人—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 《 , (一)领》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设—委员3名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二)单位委》员包括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文化旅游特!色区管委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经信、环保、【交通、公路、水务】、文化、旅游、林】。业、农业、监察【、法制、人防、消】防、供电、》教育、体育、—卫生:、,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会议【人)单位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
! (三?)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 (四)》公众代表公众代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组—成,。
》
第五条 【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 《 , ,办公室?作为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 ,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 : (三)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
:
《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 (五【)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 (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
,
第七条! 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和1《名,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市内】外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商业物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专家库】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
: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
— ,。
《 第九条 —全体成员会议为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
《 》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县(市)的》县城总体规划—市级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二)审议】。梅州市域、》市区(?本文所称市》区,、城市无特殊说【明均指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的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
— (三)审议市域!和,城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
》 , 》 1.?市域高速《公路、铁路(高铁)!选线及铁路(—高铁:)站场选《址;:
【 《 2.城市2—2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
— 【 3.城》市饮用水源的—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 — : 4.城市5万m】3/:d规模以上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
— 《 《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垃圾填《埋场、?焚烧厂选《址;
》 !6.城市燃气门站、!储备库选址;—
: —。 , ?7.城市殡仪馆【。选址;
《
【 , 8.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为:主干道?)选线?、改线及《道路断面;
【 ? 》 9.《。。城市跨越《梅,江的桥梁、城市【主干道的立交选址及!道路断面;
! 》 1《。0.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交审议的项】。目
:
, , (—四)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 ? (五)审议】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江两岸等!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层数1【。6层及以上或—建筑规模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其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市级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广场】等,设计方案;
】 (六)】审议市级《城,乡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 —(七)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修改;
》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的事项—
《
? 第十条 》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下列《事项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无需再报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
(一!)审议市区及梅州】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核定《。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
】 (二?)审议?市域和城市重要【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
—
, : 【 1.汽车客运站场!、公交?站场选址;
—
? 【 2.城市11【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
《 ,。 》 3.《城市5万m3/d】规模以下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
(!三)审议城市—一般地区或较—小规模(0》.,5平方公里》以下)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1.!0~3.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沿40米《及以:上道路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层数【10:层(高度30米)】及以上16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建筑规模1.5!~3.?0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用地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公园、用地面—。积0:.,。5~1.0》万平方米的》广场等设计方案
! (四)!审议旧城改》造项目规划;
! (五)审!议城乡规划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
,
? (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一条 】 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议事《制度
?
【(一)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 《 (二《)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议—。题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及相关?单位代表应列—席会议;
— 》 (:三,),。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时间确定为每—年3、6、》9、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
》 (《四)市规划委员会】单位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部!门席位制单位委【员第:一会议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应指派所—。在单位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第!二,会议人参加会议专】家,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在一年内缺席【两次以上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委员资格3年内】不获:聘任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再:选取候?补
】 ,(五)会议议程
】。
《 《 1、》会议召开前10天】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议程及《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相,。关委员;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 2、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
!。
【 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 4、!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进行表决或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确:定对:一,般审议?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重【要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 【 5:、宣布表决结果【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宣《布
— (六)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单位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和:表决意见以》密封形式交由—。第二会?议人在会议当天提交!专,家委员?的书面意见》必须以密封》。形式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表决【期,间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拆封和《统计:
,
,。 《 (七)市规划委!员会会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正、?副主任审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
!(八)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业主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不通》过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
!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专?家会议参会》人数不作具体规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城】乡规划局、》。审议议题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委员参】。加专家人员》不得少于《9名:也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奇数递—增参加会议人数
】
》 (三《),专家会?议召开时《间、次数可由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情况:具体安?排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时》。间定为?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
【
《 ?(四)会议程—序
? ? : 1、【会议召开《前10天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报!。请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至—少提前5天通—知参会委《员并提前2天将议程!及与:议题有关《的材料送至各—委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 【 :2、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
】 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 》 ?4、: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对《审议议题《出现重?大分歧时《。应进行表决;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事?项原则上采取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 5《、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对出!现重大分歧议题的】表决:应如实记录表决结果!
— (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意见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委员的书》。面,意见一并纳入会议意!见文稿
》 》 ,(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派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签发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
: (七】)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定不》通过的申报单—位需按?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
—
》 第十三条》。 :其他议事工作要求】
》 ?(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 》(二:),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列席?人员应回《避,会议表决程序
【
— (三)会议可邀】请公:众旁听适宜公开的审!议事项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 》(四)?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会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 :。 (五《)市规划《委员会上会》材料与会议》纪要:加盖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报【送一份给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备督查《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抓好》规划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十四条 】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 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
《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
】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
(】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 (【三)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
?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
【 (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
】。。
(】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
!(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 (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
第十七条! 委员的责任【
— :(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
: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
— (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 (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 《(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
— 《。。 (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
第十】八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应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