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文件
《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市府〔《2010〕2—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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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 ,。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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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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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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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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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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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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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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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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