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市府〔2》010?〕2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九条》 ,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 第十一《条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第十九条 —。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一条 —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