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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文件【。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市府〔201!0〕2?7号: :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