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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市府—。〔2010〕—2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 第十五条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第!十九:条 :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第二?十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