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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市府〔2010〕2!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 ,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