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文件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市府〔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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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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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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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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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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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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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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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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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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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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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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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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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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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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