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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市府〔!2010〕2—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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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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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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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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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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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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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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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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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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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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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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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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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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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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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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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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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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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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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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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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