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市府〔2!01:0〕2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二—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