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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市—府,〔2010〕—。27号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