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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文件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梅?市府:〔2010〕2【。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一条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