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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市【。府〔2010〕【27号
《
《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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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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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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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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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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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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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 《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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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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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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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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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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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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