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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文件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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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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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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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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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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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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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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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江区】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县行政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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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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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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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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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七条 》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L
!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及旧:城区国有 》房地产的处置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 : ,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 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 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己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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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征收《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用地《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属新征地【的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负责征收等同!于临街?用地:长度:的道路幅宽的—一半道路《用地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亦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补偿 道路用!。地征收后无偿交【给,政府作道路》建设使?用;:
(!二):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
!
第十九—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 ?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 准项—目建议?书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重大项目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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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市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 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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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按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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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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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 装饰装璜—。工程;
—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三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二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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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 》。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七章 —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 , 梅江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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