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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附录 】 附录一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 《。 , 3?.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附,。录二 名词解释 ! 1.建筑工程 !。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 ,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 》 3.道《路红线   !  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建筑《控制线 —。  :  :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5.建筑红线 【   》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 《 6.》。建筑红线退让 【  《   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 7.容积【率   【。  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8.建筑《密度  【   指规划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建筑基底—总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 【 9.【建筑面积 】    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 10.建筑间距】。     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11.绿地率 】 ?。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 12《.规划户数 【    》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数 】 —。13.低层居住【建筑 《 ,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 , 14?。.多层居住建筑 】 , :。 ,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15.中!高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 ?16.?高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 17】.低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 18?.多层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19》.高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2【0.裙房 》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21.夹层】 》    指层—高未超?。过2.2米的建筑空!间 !22:.地下室 —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23.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者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4,.商业建《筑 《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 2》5,。.公寓式办公建筑】 ,   》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 ? ?26.?商住综合建筑 !   ?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 27.商办综!合建筑 【  :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附》。录三 计算规则 !。 一、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 : , 二《、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  (2)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3)】小型商?业建筑(指每间商】业,铺,面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且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用房—),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 .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小?型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办公》、小型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展示》大厅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统一管理且】商业铺?面基本不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的商《业用房)《、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类建筑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  复式住宅的客】厅、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5!)单层工业建筑层高!大于8.0米(【含8.0米)—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6)层高2.!2 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 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 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如:果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  (7)局部外露!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地:下室:、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地下室、半》地下室?折转边?数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     !H=(h1》。+h2+h3—。+h:4)/n(米—) 》    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 ,     h—1、h?2……?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 n地下室、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米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米:小于或?等于2.0米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 2.0》 米: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8)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  (9)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 (10《)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不超过1.8【米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超出部分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入户!。花园视为凹阳台计】算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   《  (11)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作通道、公】共停车、居》民休闲设施、布置】绿化小品等》公共用途层高不【低于3.《。6米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层数及总建筑面!积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12)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4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详见【附图1) — 附—图1 《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 ,     (13!)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6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无论是否镂】空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14)地》面车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不计—算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电梯间《、门厅、过道—、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    —     1.【 ,规划: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地面车》库仅为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 :   《    《  2. 该车【库层高?不大:于4.0米;—     】。    3. 该】车库屋面结构顶板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1.0》米; —     》。    4. 【该车库?不得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   符《合以上?条件:的地面车库须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该车库不得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   《 , 高、多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架【空,层与该地面》车库屋面无》。障碍连接的》(架空层《地,面,标高与?地面车库屋面—标,高相差不大于—1.0?米的:。)可按本条款第(1!1)点计算容积率】 ? 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  :  : 独立的《建筑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 : 四—、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 ? ? , 五?、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    — ,(1)建筑旁—(建:筑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2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建筑间小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要】道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2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建筑间—小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要【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2【的规定?  ?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要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 附图2 !附录四? , ,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一【.建筑间《距图示 《 , (:以下所?指条款?对,应,详规:篇有关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 : ? B > 【14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时?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