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二)!详规篇 》。 第一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 第《二条 ?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 【。 : 图1 —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   》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 图2—  ?。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 【 图3 第三条 !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四,条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 第七条! 建筑间》。距计算 《 ?   ?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 , :    《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 :。    《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 ! 第八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      —  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 】。     【(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 ?      —  :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 2.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三【),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 -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 【     》   2.无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 【 第十一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 【 第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表1 ? 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 : ? 》 , ? 建筑性质 【 【最小间?距 !。 , :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 】。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 》。 】 : 学校教学楼 】 ,。 ? , :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     注】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  【   ? ,。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 第十?九条 ?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 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  :。     4—.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表?3 :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 【 《 ? 《  】 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注3) 《 【 ,低层 ! 0.5H ! 4 【 《 0《.,4H 》 4 】 》 : 《 《 ?多层 — 0.【40.5H — 》。 :。6, : 《 0.《35H 》 , ? :5 ? 】 — 高》层 》 0.25!H(注2) 【 【10 《 《 0.15H【 《 《8 : : — 】 次要朝向(】注3) 《 低!层 【 0.》25H 】 3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 0.2《5H — 5》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0.125H ! 【10 》 - 【 【6.5 《 《 【。   】  注?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 2.旧城区—。为0.2; 【     — ,。。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 】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第二十五条 !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 图4 表!4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 — 】 电压等】级 ? : , ? ,水平退让 !。 《 】 ? 0.1《。 ~:1万伏 】 D≥—5米 》 》 , 《 【 3.5《 ,~11万伏》 , , — D≥10米— : 《 —。 《 15.4!~33万伏 —。 , 【。D≥15米 】 】 : 5!0,万伏 ! D≥《20米 》 ! ,  《    《  :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 【第三十条 》。。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第三《十二条 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 第五?章 居住建筑天井!。 第三十四条 !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  【。       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 ?       【  :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 【。     (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 :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  —  :。 (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 第六—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 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附录三第4条) 】 》 第三十》七条 ?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 】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表5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 ?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 ! — (公!顷) ? : 《 :人均绿地《 ,。 ? 《 , 》。 (㎡/—人) !。 要求《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 1.0 ! —1.5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 ! 【 小区中心》绿地 ? 》 , 0.4》。 《 ? 1 — , : 开放式 — 【 ? 】 组团中《心绿地 》 》 0.04 ! 0—.5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 】 ? — 建筑间《距范:围外 ! 《 第三十八条!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0:米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 第三十【九条 覆土—厚度大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表【6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 》 】 ?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覆土厚?度,≥1.0m — 【 —。 的有效—系数(?N) ! ,。 》 ?。 《 ,≤1.5《 , 《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 ?0.:5 ! ! ,。 >5.0 ! 0 】 ? 】 第:四十:条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 【 — — : 绿化类!型 — 要  求】 《 : 折算》系数 — — 【 植》。草砖停车场 】 《 , 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 【 ,。 : 15%《 — ! 《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 30%! 《 , 《 》    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七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  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 ?。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  》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  》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 《 第四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     (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 ! ,    (》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  (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   【  (四)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  (?。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 第四十四条 【 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 !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 :。 第四十六条 】 ,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 :     (一)机!动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 —    《 (二)《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 ,     (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