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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详规篇 第】。一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 ? 》。 ?图1 ?。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       !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      —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图2!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 《 , : , 图3 《 第三条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四条 ?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 第七条》 建?筑间距计算 【。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     》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 》 第八【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     —    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   —  (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     》 ,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2.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三)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 第十条 】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 !-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 》  :。     》  2.无》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 ! 第】十,一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 ?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 — 》 第十四《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 表1 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 ! ? 建?筑性质 ! 最小间距 ! ? :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 】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 《 《 学】校教学楼 ! 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   《  注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 第十】五条 ?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 》        !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   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   《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  ?       4】.,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3: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 : !。  — — 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m) 》 》。 《 , , 【主要:朝向 ! (注3)】 】 低层 《 0!.5H — ? 4 ! :0.4?H ? : : 4 【 》 — ? :。多层 《。 : 0.4】。0.5H ! ?6, 【 ,0.35H》 】5 《。 【 ! 高层 】 0》.,25H(注》2) 》 ,。 : 10》 》 0.1—5H — 8 】。 《 , !。 : 次:要朝向(注3)【。 【 低层《 — 0《.25H — 3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 0.25H !。 ? 5》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 :0.125H 】 1【0 — - 】。 6》.5: 》。 — 《。。 ?   ? 注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2:.,旧城区为0.2; ! ,       】。 ,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 ! ?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 图4 表】4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 》 ! 电压等级 【 》。 水平退让 ! 【 ! 0.1 ~1】万伏 》 《 D≥5米 【。 》 《 【 3.5【。 ~1?1万伏 — D【≥,10米 — 】 , — , , 1:5,.4~?33万伏 ! D≥15】。米 】。 ! 50万】伏 ? 》 D≥2》0米:。 , , !      !。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 !。 , : :第,三,十条 ?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 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 第三十二条 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第五章》 居住建筑天井 ! 第三十四条 】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 !     —   ? 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 《   ?  : ,   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  ! ,。  (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 】 :    《 (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 第【六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附录三第》4条) 》 , , ? 第三十七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 :。  :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表5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 最小规模 【 《 ! : (:公顷) ! : 人均绿地 】 ! , , : (㎡/人) 】。 — 要:求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1.《5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1 》 开放式 ! , — : : 《 组》团中心绿地》 : 0.!04 】 0.5 【。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 — — 建筑间距范围外 ! 【。 【第三十八条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0米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 , , 第三十九条】 覆土《厚度:。大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 表6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 ? ? 】 —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 覆土厚》度≥:1.0m 】 , ! ?的有效系数》(N) 《 》 ? : 《。 —≤1.5 【 《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1.0 ! ? :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0.5 ! 》 — 【。>5.0 】 ? 0 》 : —。 , 第四十条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 】 《 — , ? ,。 绿化】类,型, 》 要  【求, — 折算系数【 : 《 《 》 : 植草—砖停车场 【 : 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 —。 15】% 《 》 ? 《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 3!0% 》 》。 》  : ,  :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七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 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        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 :       【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     —(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  】   (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 【     (四)!。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 》 :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 》 第四十六条— :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     【(一)机动》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 【。     (二)】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 :     (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