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二)详规!篇 第一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 , ,。。 】图1:  ?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 ,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  :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 图》2, :。。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 】图3 第》三条 ?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四条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 第七【条 建筑》间距计算《 《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    》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 》 第八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   ?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  :   ?    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 【    《 (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  :  :    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  2.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三)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 -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     】。  : ,。 2:.无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 】 :第十一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 第十?。二条 ?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 【 第十三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 ! 第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 表1 《 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 ? 】 —建筑性质 】 》最,小间距? 【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 》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 】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 ? 【 : 学》。校教学楼 — 《。 : 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 ? 【   ?  注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 】。     【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 ?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 《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   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 :      —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       4.!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3 !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 ? 》 》。 —   — ? ,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 《 (注3) 】 — 低层 】 0.【。5H ?。 ? ,。 : 4 《 《 , 0.4H 【 ? : 4 ? 【 , : 【 多层 】 , 0.40.!5H: — 6 — 《。 0.35H 】 《 :5 ? 【 ! 高?层 — 0.—25H(注》2) 《 【1,0 】 0.15H 】 , 《 8 ? 》。。 — — 次要朝向(注3!) :。 【 低层 — 0【.25H 】 3 — 《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 多层 【 , 0—.25H《 —。 5?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 【0.125H 】 1【0 !。- !。6.5 》。 ! :。  —。   注《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2.旧【城区为?0.2; 】。   ?  :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  !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 《。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 《第二十四条 —。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 , 第二十六条 【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 图》4 表4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 【 【电压等级 ! ,。 水平》退让 】。 ! : ? ,0.:1 ~1万》伏 】 :。D,≥5米 — —。 — 《 3?.5: ~11万伏— 】 D≥10米— —。 : 【 ? 15.4~3!3万伏 】 D≥15】米 】 】 5【0万伏 — ,。 D—≥20米 》 ? 【      !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第三十二条 !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 ,第,五章 ? 居住建筑》天井 第三十四】条 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 】 ,   《      —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 》    《   ? 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 【 ,  :。 (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 ?     (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 ? 第》三十五?条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 第六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 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附录三第4条)! 【 第三十七》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  — ,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表5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 最小规《。模 ! : 【(公顷) 】。 《 人均绿地》 — : , — (㎡/人—) : 】要求 ?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 1.5》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 《 , 小区中心》绿地 】 : 0:.4 ! 1 】 开放《式 — — 】 组团中心—绿地 》 《 0.04 【 ? 0》.5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 ! 【 建筑间距范围外! 》 《。 第【三十八条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0米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 第三十九条】 覆土《厚度:大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表【6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 【 【 ?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覆土厚度≥1.0】m 》 】 的有【。效系数(N)— 【。 】 《。 ≤1.5 【 》 1.0 】 ,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 1.0 】 ? , , :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0.?5 】 : !。 >5.》0 — ?0 】 :。。 第四十】条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 ! — ! 绿化类型 】 要  !求, — 折算系数【 ! 【 植草【砖,停车场 】。 , 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 — 》 15% ! 》 】。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 《30% — , ? : ?     —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七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  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     》(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 —  :   ?(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 —     (四)】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 , ,(,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 【 , —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 : 第【四十六条 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     (一!)机动?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 【 :。    (二—)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 :  ?   (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