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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详规篇? 《第一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 ! 图1《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  ? ,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 图2》。   《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 ! , :。图3 ? 第三条《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四条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 第七条 ! 建筑间距计算 !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    》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     》 ,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 :    《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 》 【。第,八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  :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   ? 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 】     (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      】   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  :。 2.?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三)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 :。 第?。十条 ?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 -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    【     2.【无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 《。。 ? 第十一【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 【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 , :。。 第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表1 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 】 ? 建筑性【质 《 : ? 最:小间:距 :。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 ? ,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 《 :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 《。 , ? —。 , 学校教—学楼 》 》 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 :   —  注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 ,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 ! :。 ,  :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 第十六条 !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条! ,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    《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     》   4《.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3 :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 , , , ? : ?。 ,   — , 》 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m)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 (注3) — 】低层: 》 0.5H ! , 4【。 ? 《 0.?4H — 4 【 — , 【 《多层 — 《。。 0.40.5【。H 《 6—。 : , 0.3】5H ! 5 ?。 《 — — ,。。 高层 【 》 0.25》。。H,(注2?) : 【 10 》 , : : 0.15H 【。 8 ! 】 】 次要朝向【(注3) 】 低层 ! 0】.25H ! 3 》 , 《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多层 ! 《。 0.—25H !。 5?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0?.1:2,5H 】 10 —。 - 】 — 6.5 !。。 — 》。     —注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 2.旧城区为【0.2; 【      —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  : ,  :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 — :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 》第二十二条 — ,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图】4 表4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 《 :。 , : 》 电压等级! ,。 水!。平退让 — , : ! : ? 0.1 ~1【万伏: ? D≥】5米 ! ? 】 ?3,.5 ~11万【伏 ! D≥10》米 【 《 《。 1】5.4~《33万伏 — D≥!。15:米 : ? 《 《 ? 《 , 50万伏》 : D】≥20米 》 【 , 》   ? ,    《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第三十二条》 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 ,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第五章 》居住建筑天井 【 第三十四条 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 《  《       【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 《 :        】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  》   (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 《     (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 》 , 第:三十五条 》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 第《六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附录三第4条!。) — 第三十七条 !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 ! ,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表5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 最小—规,模 : 》 ? 】(公顷) 【 人均绿!地 《 ! (—㎡,/人) — 要求】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 1.0— 1!.5 》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小区中心绿地 】 【 0.4 — 1【 》 , 开放式》 ? 】 ! 组团中心绿地 ! 》 0.04 【 0】。.5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 : 【 建筑间—距范围外《 ,。 : 【 :。 ?第三十八条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0米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 第三十【九条 覆土厚度】大,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表6: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 — , !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覆土厚度≥—。1.0m《 :。 】 ? : 的有效系数【(,N) 】 《 】 ≤1.5 !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0】。.,。5 】 【 : ,。 >5.0【 】。0, ?。 【 : :第四十条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 ? : : ,。 ! —。。 绿化类型 【 : 要 【 求 】 折算》系数 ! — — 植草砖停—车,场 】 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 】 ? 15% 【 — !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 3!0% 》 : :  】 ,。  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 第七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第四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    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 , , :。。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    》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 《 第四十三条 【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   (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  !   (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 】     (四)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 》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   》  (一)机动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    ! (:二,)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     (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