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二)《详规篇? 第一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 【 图【1  《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 :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 图2 —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 《 图3 》 第:三条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四!条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 第七条 !建筑间距计算 【  《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     》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 ! 第八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 ,  :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 ,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        ! 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 《 ,    (》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     》  :  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2.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三)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 , ,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 -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 ?  : , ,  :   2.无—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 — 》第十一?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 《 第—十三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 》 ,。 第十四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表1】 :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 《 】 》 ? ,建筑性质 ! 最小间距】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 — :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 ? 》 》 学校教学楼 ! 》 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   !  注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 【    【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 ,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  :   ?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      4.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3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 — 《 【   ! 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 《 , (注3—) 《 低层】 》 : 0.5H 【 ? 4 【 , , 0.4H】 【 4 》 【 ! 多层 》 【0.4?0.5H — ? 6 — 》 0.35H— ? : 5 【 【 ? 【高层 —。 0.【25H(注2) 】 :。 《。 1?。。。0 》 0.15H! ? ? 8 《 》 ! : , 次要朝向(注3!) — 低层—。 《。 0.2】5H 》 : 3 》。。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 多层? : — 0.?2,5H — :。 5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0—.125《H, 》。 10 ! - — 《 : ,6.5 》 : : 【  —   注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  2.旧》城区为0.》2; 《  ?  :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 ?  ?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 【第二十二条》 , 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第二十五条 】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 《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 ?。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 《 图4 》表4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 【 ? , 【。 :电压等级 】 水—平退:让 — 》 : ? , : 0《.,。1 ~1万伏 【 【 D≥5米 【 ? ? 【。 3【.5 ~11万伏】 】。 D≥10米— 】 】 15.4!~33万伏 】 《。 D≥《1,5米 《 】 ? —。 , ,50万伏 】 D≥【20:米 】。 《 ?  :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八条 《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第三十二条 】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第,五章 居住建筑】天,井 ?第三:十四条 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  》    《   ?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   !      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  】   (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 !     【(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 第六》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 ,第三十六条 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附录三】第4条) 【 第三十】七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   【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表5—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 最小规》模, ! (!公顷) 》 》 , 人均绿地 【 ! (㎡】/人)? !要,求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 1.5—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 1 】。 开放《。式 】 》 :。 ? ? 组团?中心绿?地, !0.04 【 0—.5 《。 :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 《 — 建筑间距范围外 ! : 《 》 第三十八条 !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0米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 第三!十九条 覆土厚度!大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表—。。6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 , 【 《 : 》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覆土厚》。度≥1.0m !。 】 —的有效系数(N) ! — ? 【 《≤1.5《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1!.0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 0.5 】 — 》。 《 >5.—0 : 《 0 【 】 第《四十条 《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 ! 】 , ! ?绿化:类型 】 要 》 求 】 折算系数【 《 ? — : , 植草【砖,停车场? 】 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 ! : 《15:% :。 : 【 【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30% 【。 ? 【  :  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七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第四: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        】 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  】。。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 ,  :  :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 第四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 : ,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    (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 —     (【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 ,  (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 —    (》四)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 !。。 《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  ? ,  (一)机—。动,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 】    (二)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   ?(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