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详规篇
—
第:一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1所示
—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图?1所示
【
图1】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
》 ,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
: , 图2
》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图3)
】 图3
—。第三条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
, 第四条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 第七?条 : 建:筑间距?计,算
:。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
—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
: 】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四?一、建筑《间距:图示
【
第八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 ,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含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九: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 》 : 1《。.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
【 (二)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
: !1.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 2《.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 (》三)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 第十条 》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的旧区不小!。。。于24+《0.3(《Hs-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不小于2《4+0.《3(Hs -—30:)米新区《不小于30+0.】3(Hs -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 :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高度)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 1.有【。。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13米;】
! : ,2.:无开窗?时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和九条规定的—限制
—
》第十:一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第十二条 【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三—~十五条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八条~》第十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且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表1 — ,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
《
? :
【 建:筑,性质 ?。
【 ,最小间距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 ,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
【。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
【
《 学校教学】楼,
!。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
:
》 注表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米
— : 《 ,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
】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米;—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梅市规[2—010]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 2.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 ? — 3.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 《 4.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3! ,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
,
!
? 》
》 : 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注3!)
?。
》 低层
】 0—.5H?
? 4—
0!.,4H
】。 4
!
—。
】多层
! 0.40.5】。H
? 《 , 6
! ,0.35H》
— 5
】
?
— —高层
】 0.25H】(注:2)
】 10
【 0【.15H
】 8
】 ?
,
《
】 ,次要朝向《(注3)
—
— ,。低层 ?
《 0.2【5,H
《 《 3
》 :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0.2】5,H
!5
:。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0.1》25H
【 10
! , -
】 6.【5
《
】
:
》 注1—.表中?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 【 2.旧城区为】0,.2;
— 【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保证》。项目用地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十四—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
《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沿街(路)》。地下:建,。筑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
,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及车辆出入》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用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
第二!十六条 《 :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如图》。4)应符《合,表 4的规定—
—
图4
】表4: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
【
》 电压—。等级
》。 》 水平?退让
】
! 0【.1 ~1万伏
!
— D≥?5米
【
—。
【 3《.,5 ~11万—伏
?
【D≥10米
】。
—
【 15.】4~33《万伏
! D≥15米
!
—
! ? 50万《伏
【 D≥20米】 ,。
】
【 , :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米设在】建筑红线《内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一条 》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
第》三十二条 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
第五章 》 居住建筑天井【
,
第三十四条 居!住单体建筑》设开口?天井和?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成连—体,。建,筑相连部位形—成开口天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开】口天井的《最小宽度《
: 》 : ?1.天井《内有厅、房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应当《。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应当不小于6—米
? 《 : 2.天井内!。仅有厨?、厕、楼梯》间直:接,自然通风采光面【的应:当不小于《2.4米《。
】(,二)开口天》井的深度
》
【最,大深度一般不应当大!于8米;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使开口天》井深度大于》。8米:的其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应《当在第(一》)项基础上按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增加且开口天井】的最大深度应当不】大,于12米
》
(】。。三,)为减少《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户!应当:避免相?对开设必要时应【当采取减少视—线干扰的措施
】。
第【三十五条 》 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采用《封闭:天井通风《。采光的封《闭天井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米居住单!体建筑?。相连成群体建筑的其!相连部?位不得形成封闭【天,井
第六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附录三第4!条):
?
:
第三十七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规定
】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表5》 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 】
】 , (】。公顷:),
《 人均绿地!
】 ? 《 (㎡/》人)
《
【要求: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1.5
】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小区中!心绿地 《
? 0.4】
【 1
! 开:放式
】。
》
】 :组团中心绿地 【
— 0.《04
【 :。 0:.5
—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
! : : 建筑间距】。范围外?
!
《
:第三:十八条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1】.0米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
— 第三十》九条 覆土厚【度大:于1.0米的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
: 式中F折【算,后的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
,表6 屋》面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有效系?数
】
》
! 屋面结构板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覆!土厚:度≥1.《0m:。。
— ! 的有《效系数(N)
】
》
,
?。 :
≤!1,.5
! 1.0
【
《。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 1.0》
! ?
】>1.5且≤5【.0绿化《面积<3000㎡ !
《 : :。0.5
》。 :
—
》 >5.】0
】 0
!
【第四十条 》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草坪砖绿《化折算系数
!
《
《
》 ? :绿化类型 》
: —要 : 求:
:
》 折算系数—
—。
《
】。 植《草砖停车场 —
《 , 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
? 15%!
【。
《
《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
《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 30—%
:
】
《
规划用地!内的道路采》。用植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的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七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第四:十一:条 :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 2.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
? —。 :。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米
【
》。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
: ,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 ? (一)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5个:标准小型车》停车位?;
!(二)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三)》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
! (《四)综?合性医院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0.:5个停车位;独【立门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五)中小学—校每:班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
】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
《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
《 第四十六条 !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
(一!)机动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
? , (二)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 : (三)—机动: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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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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