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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 大类 !。 《 中 》 ? ! 类 】 【。 小 — 》 《 类【 【 ? — : 【 :R 】 : 居住用地 —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 ? 中小学用地 ! 《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A34 》 ?。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 ,。 ?A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A51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 : 《。 B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B2【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B31 ! ,。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 B49【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M 《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S4!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U22【 《 , 《 环卫用地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 G3 】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50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居住用地(旧区【) 《 》 R2 【 ≥》30%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 ? B2 】 ≥25% 】 ,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 ? ≥?40%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 ≥40%!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20!。% 《 【 ? 》 工业》用地 — M 】。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