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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 , , 类别名】称 《 : 《 范?围, — : — 》 , 【大类 】 中 【 !。 ? 》。 类 ! 小 【 ?。 】 《。 类 】 ! : : 》 R — ? ,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2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 , A21 》 : : 》图书展览用地 !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A!4 — ? : 体:育用地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1 ? 【 A51《。 ?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A9: — 宗教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 , B ! 】 【 ? : 【B1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 , B31 【 》 ,。 娱乐用地 【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 : ,康体用地 》。 , :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2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U13 》 , 【供燃气?用地:。 :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U16 —。 ,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 U31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 : 》 低层建筑 】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 ?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7!000~150【00 【 ?1,。000~3》000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50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 新区 》。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 ≥35《%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 ?。≥,25% 】 【 】商业用地 — B1! 】≥25% 【 , : ,。。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40%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 ≥40!%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20:% 【。 : 《 】 工业用地》 !M 》 ≤2—0%: —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