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 大类
!。 《 中
》 ? ! 类
】 【。 小
— 》 《 类【
【
?
—
:
【 :R
】 : 居住用地 —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 ? 中小学用地 !
《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A34
》
?。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 ,。 ?A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A51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 : 《。 B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B2【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B31
!
,。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 B49【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M
《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S4!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U22【
《 , 《 环卫用地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 G3
】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50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居住用地(旧区【)
《 》 R2
【 ≥》30%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 ? B2
】 ≥25%
】
,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 ? ≥?40%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 ≥40%!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20!。%
《
【 ?
》 工业》用地
— M
】。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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