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二条? ,。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 ,大类 ?
! 中:
— — 类】
《 — 小:
》 , 《 — 类
】
】 ?
— R【
,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A1】
—。 ,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
?。。。 A】。4,2
《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1
— 《 : A51《
:。 ?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 【 A59《
》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A《9,
:。 【 宗教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B
—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B:14:
》。 ,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B2?
: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 :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
: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 ? B49》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M:
! 工业?用地
《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S4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U14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U15
】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21
《
》 ? 排水用地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U?22
》 【环卫用地 》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G!1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第四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六条 》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7】0,00:。~15?000?
《 100【0~3000—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5》0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 ≥35%
【 ? ,
》
? 居住用!地(旧区)
【
: 《 R2
》。 ? ≥《30%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25%
—
— 《。
》 , 商业《用地:
】 B1
! ≥25%
【
》
—
:。 《 商务用地—
】。 B2
《
, ≥25!%
】
】 , 体育用【地
【 : A4
】 ≥3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40%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 ≤20%
!
—
】 ? 工业《用,地 :
》 M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 注明
【。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