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类别代号 ! , ?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 大类》 — 中— 】 : 【 类 ! 小 【 ! — 类 》 — ! — 《 R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21 《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A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 :。 ? 《A35 — 《 , 科研用地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 A5—1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A7 《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B ! ! 《 》。 《 B—1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B14【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M— 《 ,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 : M3 — 《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3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 S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S2— ?。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21 !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 U22 ! , ?。 环卫用《地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U3 》 , :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U32 】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G3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居住区》 】。小区: 【 组团 》 》 — ,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仓库类》型 》 , : 防护距离(m】)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 ≥:35% 《。 , , ? :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35%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2《5%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40《%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 ≤20%】 :。 【 , 《。 【工,业用地? 《 M ! ≤—20% 《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第三条? :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注明《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