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 大类?。
—。 中—
— ! 类
! 小】
》 】 ? : 类
《
》
》
—。。
? 》 R
?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2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2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A:22
》 ,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A41
》 :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 A51
】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A52
—
,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 ? A9
】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B13
】
》 餐饮用地 !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B2
】。 , , 《商务用地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B21
—。 ,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B3【。
? :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B31
》
:。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M
》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W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2:。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S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 ,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U1!4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U!15
【 : ,。 通信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6
—。 》 , 广播电视用【地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第四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7【000~15—000?
1!000?~3000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10《0,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 ,绿地:率
《
》。
【 —新区
!
】 —居,住用地(新区—)
【 : R2
《。。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 ? R2
! ≥3》。0%
?
?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 ≥25【%
【
《
— 《商业用?地 :
,
,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B2
! : ≥:25%
》 《
?
《
体育!用地
》 ,。 ? A4
】 ≥30%】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 ≥40%【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5%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2:0%
【
《
!。 工业》用地:
?。 》 ,M
【 ≤20%
】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