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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 !。 大类 — 】 , 中 ! : , !类 【 : : 小: 》。 】 类【 《。 《 》 ! R !。 ? 居住用地 !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1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R22 《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A1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A33 】 》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A34 ! , 》 特殊教育用【地 :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体育用》地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 , A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 ,A59 》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 A8— !。 外:事用地 【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A9 》。 【宗教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 B13 !。 :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 :B,14 《 《 ,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 艺:术传媒用地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M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W ! , 物流仓储用地!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W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 S2 —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1 —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U13 】 , ,。 供燃气用】地 》 :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31【 : ?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U32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U9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 G3 【 《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 : 低层建筑 ! ? 10《0,0,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7000~15【。0,00 》 :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50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绿!地率 【 《 : 】 :新区 《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 R2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 : R2》 》 , ,。 ≥3?0%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A1 【 《 ?≥,35%?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25%?。 — ! , 商业用地】 !B1 》。 《 ≥25% 】 ?。 ! 商务【用地 【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 A4— ,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 ≥40%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5】% 【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40%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2【0% 【 》 【 工业用地】 ? : M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注明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