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 , , 类别名】称
《 : 《 范?围,
— :
—
》 , 【大类
】 中 【
!。 ? 》。 类
! 小
【
?。 】 《。 类
】
! :
:
》 R
—
? ,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2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 , A21
》
: : 》图书展览用地
!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A!4
— ? : 体:育用地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1
? 【 A51《。
?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A9:
— 宗教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 , B
!
】
【
?
: 【B1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 , B31
【 》 ,。 娱乐用地
【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 : ,康体用地 》。
,
: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2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U13
》 , 【供燃气?用地:。
: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U16
—。 ,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 U31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 :
》 低层建筑
】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
?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7!000~150【00
【 ?1,。000~3》000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50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 新区 》。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 ≥35《%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 ?。≥,25%
】
【
】商业用地
—
B1!
】≥25%
【 , :
,。。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40%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 ≥40!%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20:%
【。
:
《
】 工业用地》
!M
》 ≤2—0%:
—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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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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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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