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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 类别代号 【 , 【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 !。 大【类 》 — 中: : :。 】 《 类 — ? : 小 【 】 — 类 ! 【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2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 : 住宅用地 —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A33 !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 A35》 :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A51? , 【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 ?。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A9 】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B11 《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 《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B14》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 《 艺术传媒》用,地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3《 ,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W1 】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W3:。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 !S1 《 ,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供电用地 】。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供热用】地 ?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1—6 ? 广!播电视用地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U3:2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 U9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第四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五条《 ,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 居住区 】 — 小区? 》 ? 组团 《。 ? 】 【 户数(户) 】 : ? :1,0000~1—6,000 【 : , 3000~50】00 【 300~1】000 《 ,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100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 — 绿地率 》 》 【 ? ? , 新区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 ≥30《%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A:1 !≥35%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 ≥25—% 【 , 】 : 商业》用地: !B1 《 ≥2】5,% :。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A4 《 —≥3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A5 — 【≥40%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 ≥:35%?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 ≥40】。%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2《0%: — 《 ? 【 ,工,业用地 ! M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