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大类
! 《 , , 中
— 】 》 类
!。 小
! : ? 《。 》 :类
】
!
【 R
—。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 ,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A32
—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A【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 体育训练用地 !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 1
!。 A51
】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 《 A》7
: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B22】
》 ? 艺术《传媒用地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B29?
: ?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S1
【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 U:1,3
》 :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U32
【。 : 防洪用地】。。
《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U9
!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 组团
—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 3000】~5000
】 《 300~1—00:0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 :100?0~3000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 :。。 , :。100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 50《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 :
新!区,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A2【
: ≥2】5%
?
, 《
【
: 《 ,商业用地
! B1
【
, 》 ≥25%
!
》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4:。0,%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20%《
!
【 工业【用地:
:
: M—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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