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 大类
! — 中
》 【 — 类
【 ? , 小 —
! ? 》 类 ?。。
】
《 《
】 R?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R1: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
》 》 A34
!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A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 A42
】 ,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1】
: 【 A51
》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A53
【
《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A7
》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B2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M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U?15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3【1
? ,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U,32
【。 :。 防洪用地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2000
【
!
高!层建:筑
》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50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绿地—率
】。
:。 :
》。 新—区 :
】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 ≥?35%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B2
!。 , ? ≥25%》
【
】 《 体:育用地
!。。 A4
】 ? ≥?3,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 , :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 ≤》20%?
—
—
? ? 工业用—地
! M:
? 》≤2:0%
《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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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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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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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 注明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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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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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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