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大类
】
? 中【
— 《 》 : 类
】 小【
】 ? 》 类《
—
!
】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R1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A】32
?。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 《 A35
—
【 科研用地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1
—
— A《51: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A9》
,
, 》。 宗教用—地,
《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3
》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3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U?12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 ,。 U《14: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16?
,
,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21:
—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
! U:22
》 环卫!用地
《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G1: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
—第四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 小区 —
《 组团
】。。
,
!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 300~—1000
》
! ,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7000~15【00:0
!1000《~3000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 居住—用地(旧区)—
:
》 R2
! , ≥3《。0%: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25%
!。
—
《。 : , 商务用地【
《 B2【。
,
》 ≥25%
【
, :
》
—。 :。 体育用地【
? ? A4》
? ≥—3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 : , A?3
【 , ≥:35%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20% 《
:
【 ,
》 》工业:用地:
:
? ?。 M
》。 》≤20%《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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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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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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