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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大类 】 ? 中【 — 《 》 : 类 】 小【 】 ? 》 类《 — ! 】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R1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A】32 ?。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 特殊教育】用地: —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 《 A35 — 【 科研用地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1 — — A《51: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A9》 , , 》。 宗教用—地, 《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3 》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W1】 :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3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U?12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 ,。 U《14: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16? , ,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U【21: —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 ! U:22 》 环卫!用地 《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G1: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 —第四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 小区 — 《 组团 】。。 , !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 300~—1000 》 ! ,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7000~15【00:0 !1000《~3000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 居住—用地(旧区)— : 》 R2 ! , ≥3《。0%: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25% !。 — 《。 : , 商务用地【 《 B2【。 , 》 ≥25% 【 , : 》 —。 :。 体育用地【 ? ? A4》 ? ≥—3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 : , A?3 【 , ≥:35%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20% 《 : 【 , 》 》工业:用地: : ? ?。 M 》。 》≤20%《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