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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一》)用地篇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大类 ! 《 , , 中 — 】 》 类 !。 小 ! : ? 《。 》 :类 】 ! 【 R —。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 ,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A32 —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A【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 体育训练用地 !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 1 !。 A51 】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 《 A》7 :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 A8— 》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B1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B14 】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B22】 》 ? 艺术《传媒用地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B29? : ?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S1 【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 U:1,3 》 :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U32 【。 : 防洪用地】。。 《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U9 !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 组团 —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 3000】~5000 】 《 300~1—00:0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 :100?0~3000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 :。。 , :。100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 50《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 绿地率 【 : 【 : 新!区,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A2【 : ≥2】5% ? , 《 【 : 《 ,商业用地 ! B1 【 , 》 ≥25% ! 》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4:。0,%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20%《 ! 【 工业【用地: : : M—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 《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