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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  (四《)工业用地(—M) ?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 大类 【 】 中? ! 《。 —类, 《 :。 , 小 ! ! 《 类 】 , : 《 ?。 ! , R 【 居住用!地, :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A4! ? ? 《 体育用地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A】5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 A5】1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 ? B22》 》 ? 艺术传媒用地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M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 M1 【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U!1 ? 《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1【 ,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1《6,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 ? : 排水用地》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U22 】 : , 环卫【。用地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防!洪用地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  《 《 《 G1 》 》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 》仓库类型 》 》 ?。防护距离《(m)?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 :50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 , 代号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 R2 】 ≥3【5%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 ≥25% 】 ? : : 》 《。 , :商业用?地 】 B?1 : ≥2!5%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 《 : A4 — , : ?≥30?%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5%?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 ≤20% 【 , 《 , 《 【 工业用地 】 ?。。 《 M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