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大类 ?。
,
》 ? 中
— 】 》 , 类
【 —小
! , ? 【类
!
《 》
】 R
《
?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体育用?地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1
【 A—51:
,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 A53
】
: ? : 特殊《医疗:。。用,地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B1: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M
【 : 工业用地 !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3
?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 ? 供水》用地
《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U!15
—。 通信】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16
— 广】。播电视用地 —
,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 排水用】地
》。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 防洪用地 —
?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 ,。公园绿?地 :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代,号 :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 ≥?25:。%
》
—
?
? 商业用【地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 《 :B2
— ≥25%
!
?。 :。
—
【 ,体育用地 》
》 :。 A4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A《5
!≥40%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35?%
》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 ≤20%
【。
: ?
? :
【 , 工:业用地 《
,
M
!。
,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 第:三条 ?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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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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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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