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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 ! 类别代》号 ? ?。 :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大类 》 》 :。 , 中? 】 ! :类 】 ? 小: — , 《 — 类? 》 《 》 : 》 , ,。。 R — :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 R1】 《。 , : 一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2】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 R31 — —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A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A】22 》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 A3】1, , 《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A【34 ?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A】35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 》?A4 — 【 体育用《地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 :1 ! A5《。1 ?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A59 —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B1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 B13 ! : ?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B21 》 : : , 金融—保险用地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康体:用地 ?。 》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M》 ?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U1 【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U12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供热》用地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U15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6 — 广播!电视:用地 !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U《22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U32 —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 1000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 居住区《 小!区 : 】组团 ? 》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 ?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 仓库类型 【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50》。 :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绿地:率 《 《 》 ? 新区 !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 R2 【 ≥【35% 》 — 《 ? 居—。住用地(旧区—) ? : R—2,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5%—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 ≥2》5% ? 】 ! 商业用》地 ? B】1 《。 ≥25%! — — , , 商务用!地, !B2 》 《 ≥25% — , — ,。 【 体育用【地 》 A4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40%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 : W 《 —≤20% 】 ! 《 工业用地】 : : ? M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 第二条 !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