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 《 (四《)工业用地(—M)
?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 大类 【
】 中?
! 《。 —类,
《 :。 , 小
! ! 《 类
】 , :
《 ?。
! , R
【 居住用!地,
: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A4!
? ? 《 体育用地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A42
【
《 体育训练!用地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 A】5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 【1
《 , A5】1
!。 :医院用地 》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A,。53
—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B1《2
!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 ? B22》
》 ? 艺术传媒用地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M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 M1
【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U!1
? 《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1【
,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 U15
】 【 通信用地
】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1《6,
《 广播】电视用地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 ? : 排水用地》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
】 U22
】 : , 环卫【。用地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31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防!洪用地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 《
《 《 G1
》
》 , 公园绿地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G3
!。 , 广场绿地 】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 工业用地》
,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
,
: 》仓库类型 》
》 ?。防护距离《(m)?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 : :50
》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 ,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 , 代号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居住用地(【新区)
— ? R2
】 ≥3【5%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 : ,≥30%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 ≥25%
】
? :
:
》
《。 , :商业用?地
】 B?1
:
≥2!5%
!
! ? ,商务用地 》。
— B2
【 ≥25%!
】 《
《 体育用地 !
《 : A4
— , : ?≥30?%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5%?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W
】 《 ≤20% 【
,
《 ,
《
【 工业用地 】
?。。 《 M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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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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