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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 大类 ! — 中 》 【 — 类 【 ? , 小 — ! ? 》 类 ?。。 】 《 《 】 R? 】 居住《用,地 !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R1: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R21 ! 住!宅用地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R2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R:31 《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 》 》 A34 !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 , 【科研用地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 ?A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A41 】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 A42 】 , 》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1】 : 【 A51 》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A53 【 《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A7 》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B《 : , 【 : 》。 :。 : ! B1 — : ? 商业用—地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B2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B41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9【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M 【 工业用】地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 W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S3 《 《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S:42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供水用—地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供电用地【 》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 供燃气【用,地 :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 — U?15 】 通信用地】 :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U1》。6 】 , 广播《。电视用地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U3【1 ? , — 消防用地 【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U,32 【。 :。 防洪用地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 G2 《 : 防护!绿地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2000 【 ! 高!层建:筑 》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7000~1—5,000 ! 1?000~3000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第八条 【 物流仓《储用地  】  :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防护距离(m)【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 50 ! !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 , 【代,号 — 绿地—率 】。 :。 : 》。 新—区 : 】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 ≥?35%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25% 】 】 《 商《业用地 【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B2 !。 , ? ≥25%》 【 】 《 体:育用地 !。。 A4 】 ? ≥?3,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0%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 A3 !。 》≥35%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 , : ,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 ≤》20%? — — ? ? 工业用—地 ! M: ? 》≤2:0% 《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 第二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第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   注明 —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