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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一)《。用地篇 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并结合梅】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   八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 :。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   (四)工业】用地:(M)  】  : (五)《物流仓储用地(【W);   !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  :  (七)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第二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 第三条 —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 ?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 范围 ! ? — 》 — ,大类 ?。 , 》 ? 中 — 】 》 , 类 【 —小 ! , ? 【类 ! 《 》 】 R 《 ?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R11 《 — 住宅用地 】 :。 《。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12 ! , : 服务设《施用地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 R2 【 , 【 二类居住用地【 ?。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 ! :。 —。。   》 — R21 ! 》 住宅用地 — ,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 ! 【   【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 【 》 —R32 》 【 服务设施用地 】 》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 《 :A2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 ? 《 】   】。 A21 ! ? 图—书展览?用地 《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 》 — , , 》 A31】 —。 : 高等院校用地】 ,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 , 》 》 》 【 — , 】   》 】A3:。2 【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 ! A【3,3 : 《 中—小学:用,地 》 》 中学、小学【用地: ? : , 》 》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A35 】 科研【用地 ? —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 》 , ?A4》 — 》体育用?地 :。 ?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 》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 】。 1 【 A—51: , : 医】院用地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 》 ? 》 A52 【 , 】卫,生防疫用地 —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 》 , 》 A53 】 : ? : 特殊《医疗:。。用,地 ?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 【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 :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 —A8 — 外事】用地 《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 《 :A9 ! ?宗,教用地 —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B 【 ? 【 】 】。B1: — 商业用地】 ?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 ! 》 ,  《 】 B11 【 : 零售商!业用地 《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 【 ! , B12 ! — , 批发市场用地【 【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 ! B1《。3,。 】 餐饮用地 】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 — : , ? B《14 【 旅—馆用地? 《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 ? 》 B》2, ? ? 商》务用地 】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 ?  《 , 【 B21 【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 》。 ? 文艺团体 、【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 】 B2】9 ? 【 其他?商务用地 【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 !  ! , ? ? B31— 】 娱乐用地 】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 — — B32 】 】 康体用地 !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 《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B41! , 》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 【 】 !  —   ! ?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M 【 : 工业用地 ! ,。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 !  :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2 】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M3 ? 《 《 三类?工业用地 【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 ? ? 】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 ,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 , S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 ,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 , 【 《 —  !。 S41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合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 《。 U 【 【 :公用设施用地— ,。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 : 【 ,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 ? 【   【 【。 ,。 U11 》。 ? ? 供水》用地 《 : ,。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 ? U12 】。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 《 — ! U1!4, 【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U!15 —。 通信】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 , 《 《U16 — 广】。播电视用地 — , : 《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U】21 ? 《 排水用】地 》。 《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 , !U,22 ? ? —环卫用地 】 ,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U31 】 》。 : 消防用地》 ,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其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 U32 ! 》 ?。。 防洪用地 — ? , ,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 U9 》。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 G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 ? ,   】 G1 】 ? 》 ,。公园绿?地 : ?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 》 —。 G?2 ! 防?护绿地 《 : ,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G3 ! 广!场绿地 》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1》。.,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以下简【称表:1.:1.2?)  《  (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梅: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1!.1.2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 【 】 , 》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五条 —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     【(一)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1.】3,的规定? , 》表1.1.3—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面积 】 【 《。 低!层建筑? 《 100【0 ? , , ! 》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 , ? 2》00:0 — — : ? 高层建筑 ! 30!00 【 《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三《。)零散地块》不足表1.1.3】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六!条 居住》用,地 ?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 : 表1.1—.4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 7000—~15000 【 》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 ,。   《  (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   (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梅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 : 第:。七,条, 工业《。用地  【   ?(一)?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  】       1.!梅州:城区禁止引进三类】工业限?。制引进二类工业;】      !   ?2.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  :  3.《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      4.】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 ?   ?。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2!.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 ? :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     !(一)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     》。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   ?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 ,   ?  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 :表1:.1.5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 《 《 仓库】类型 ? 》。 , 防护距离(【m) ! ,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 — ,100 — 【 《 》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1【.,1.5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 ,      3.】物流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 ,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 ,       】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  ? ,   ?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城市绿地 !     —(一)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二)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米:防,护林:带,      !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       】。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     》。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符合相!关环保及消防规定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5.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15米生态】。廊道控制《带 : ?    (》三): 在规划编制中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   ?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1】.1.6规定—执行 表1.【1.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类别— !代,号 : 【 绿地率 】 【 — , : 新:区 ? ? 】 【 居住用《地(新区) 】 R2 ! 【≥35% ! 》 — 《居住用地(》旧区) ! ?R,2 : 【≥,30% ! , ! 《。行政:办公用?地 — , A《1 【。 ≥3《5%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A2 】 》 ≥?25:。% 》 — ? ? 商业用【地 《 B1】。 ?。 ? ≥25% 】 】 》。 : 商务用地【 : , 《 :B2 — ≥25% ! ?。 :。 — 【 ,体育用地 》 》 :。 A4 — ≥3【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A《5 !≥40%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35?% 》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W3】 】≥4:。。0%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W 《 《 ≤20% 【。 : ? ? : 【 , 工:业用地 《 , M !。 , , ≤20%! ? 】 , 【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2.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一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 第二条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       【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    《   ?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         !(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 第:三条 ?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 , ,  :     》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2.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   《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        】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1.2.1的规定!。 第【四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1.2.》1,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1.3.1) !  —   注明 —    —     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一章》城市用地分类表1】.1.1; !   ?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 ?  :      —。3.表1.3.1中!“独立商住》”是:指表:1.1.3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       !。  4.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 【     》    5.—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附录 ! 第二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 第三条— ,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提高容积率【 :。 第【四,条 表1.3.1!、表1.3》.2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1.3.》。1、表1.3.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 : 第:六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七条 【 本规定《是梅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