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第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 : 第二条》 ,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 ,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   ?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 ,  :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  :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   ?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 ,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   ?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 》第十条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二条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第三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 , , 第七条《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基本《资,料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2.申请表;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   ?。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三!)其他材料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一)竣工总—平,面图 《 ,  :  :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  : ,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 第十条 —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    《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 :。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七条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    》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        】 1.申请函; !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6】.竣工测量资料;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十) 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    》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第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第八条 【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第十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