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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第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第】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    《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 ?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 ,  : ,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 ,   ?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 第十条 【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二,条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七条 !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基本资料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2【.申:请表;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     (三)】其他材料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    》 (一)竣工总平面!。图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第?十条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十,四条 ?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六条 】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十?。。七条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  《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   ?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6.竣工测》量,资料;?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 ,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   (十》) 信用承诺书【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 第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 第七条 【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第,八条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 第九条 》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第》十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