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 第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 :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 第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   《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  :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 ?  : ,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 —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十条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 :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七条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基本资料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    《  2.申请表; !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  :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三)其他《材料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 第十条 》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十!七条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 :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  6.《竣工测量《资料;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十) 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第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四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 第》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 第八条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第十】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