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第?。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第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 ,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 ,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第—十条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十二条【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 第十【。三条 ?。。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五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七条: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基本【资料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  2.申》请表;  】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三)其他材料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     (一)竣!工总平面图 ! ,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   《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 第十条》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   ?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 第十六》条 :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十七】条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八条 ?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  :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 ,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  《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6.竣工测量资料!;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     (十) !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第三条 【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 第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 ?第七条? ,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 第?八条 ?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十:条 :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