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第一条 【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第,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第十条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十二》条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第三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五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第六条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七条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基【本资:料
:
: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2.申】请表;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 (《三)其?他材料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 ,(一:)竣工?总平面?图
《 :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九条》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第十条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六条 !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十七条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
第二》十,条 :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 《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 :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6!.竣工测量》资料;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十?) 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 ,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第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四:条 :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七条 】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 第八条》 ,。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 , 第十?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