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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第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 第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 》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  ?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 :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    —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 , 第十条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十二】条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七《条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基本资料 !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   ?2,.申:请表;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三】),其他材料 】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    (一)【竣,工总平面图 】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  :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 第十条《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三条 《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 第十七条 【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 ,  1.《申请函; 【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6.?竣工测量资料; 】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十?。) 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第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 第八条《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 第—十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