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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第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放线 【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管人】员,均应在场放线过程中!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放线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在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中签字并】接桩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所定点位—拴住遇有《。障碍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和测量人》员均应及《时反馈我局》 ?    《。 测:量所定桩位是验线的!基本依据《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挖掘?和,移动否则《必须重新《放线 — : 第二条》 , 市政?。工程施工验线—   —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工程》定线完成后》方可施工开槽后【必须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下管铺设否则按!违章建?设查处?    【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验?线,应提前1-》。2天并约定验线日期!验线由我局市政规】划科组织进行对【于线路较《长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线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位置遇到》障碍:不具备开《槽条件的应及时与】我局市政规划—科联系解决当工程】不能按原批》准路由施工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有—。我局市政《规划科有关人员填写!市政工程《变更情况记录签【字,认可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 验线合《格后测量人》员应:。现场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若验线结—果不合格《应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下管铺设 第二】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资料申请放【线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 ?第六条 放线要求】 , :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   ? ,。    《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    《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 ,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  :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 :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 ,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  :。  :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验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地下和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放验线! 】第九条 验线要求】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一)查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     (!二)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 ,(三:),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经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 【  《   ?(四)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审批》的图纸的数据—是否相符 —     (五】)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复核内?、外地台《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七:),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第十》条, 规划验线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线成果图《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调整规划方】案,重新审批整》改,后或持重新》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新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申请规划放、验线】手续过期则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二条 — ,市城管支队要严格】执法: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市城管支【队、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要?按照:经审:批的规?划精心组织》放、验线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个【人自:建自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第四条 《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七条 ?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基本资料《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        】2.申请表;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规划相!关材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 , ,  ?     》  2.放线、【验线合格《证,; 《    《   ?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近半》年内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及图—件附电子文件—; ? ,。    《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      !。   5.建设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件;  】       【。6.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三)其他材料 】      】   1《.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核》实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或《有关文件《材,。料 :       ! , 2.如曾规—划核实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核?实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  —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二,)测绘成果表(【图) —。      —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   !     》 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层高应准!确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件要【求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九条—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六)《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 《 第:十条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建筑单体已》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四)?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五!。),道路、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绿化工程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六)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     【小区项?目有多?栋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分—期实施的《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或分栋规划》核,实,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 》 , ,  :(二) 《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    — (三)已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建设》竣工;  】 ,  (?四)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核实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核!实整体?核实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整个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整体核!。实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核实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同一栋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应当:在该栋?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 ?。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部分:)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 , 第十?七条 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中规划内容—要求的核实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自: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图纸等》文件内容《。。建设的或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移交处罚机关另!案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规划》。核实:合格 】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2012》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会,议纪要(201【。17)的要求进【行处理;《     】2,012年《9月1日后》(含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本篇第五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要求进行处理 】     20】。13:年,。5月1日后(含2】013年5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的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办理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工程规划核实 ! 第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户主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 !。 : 第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4,.,审,定红线图《原件; 【     》。   5.审定建筑!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原件;!6.放?验线记录原件—;, :  ?    《   7《.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   (二)审查内!容1.竣工测量资】料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相符;2.!是否符合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   ?  (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凭证审批【表;不符《合且存在违法超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核发规划—核,实凭证核发》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存在误差—及违法建《设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规划核实》凭证进入档案 【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规划核实【凭证内容 》 第】五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 《      —  1.《申请函;《 ,      】   2.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单体规划核!实审批表; 】       【  :3.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 :   》      4.规!划核实凭证复印件;!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6.竣】工测量资《料;      !   7.违法【建设处罚记录 第!五章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条 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市政工程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铺设完毕—;    】 (二)有经规【划审:批签章?的市政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光盘:;   【 , ,(三:),竣工:测量资料显示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供如下资—料 《     (四)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 》。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六) 经《审,核的规划《图原件一套(—原件用于核验后返】还); —     》(七:),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及现场规划【核,。实记录表; !   ? (八)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道路工程【),;  —   (九) 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记录册和竣工】图)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 , ,   ?。  (?十,) 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档?案管理?  》   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政工程档!案(含电子文档)】 ? ? :第三条 《核实管?理细则?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三)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1—.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记,录册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现场规?划核实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核实?测量 —     》 ,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核实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  《   2. —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核实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3.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核实》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  (?四)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核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五)?凡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逾期不报送的城!市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工程的报《建申请 《 第六章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 第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第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四条 》。 ,。处,罚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六)在》已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    》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 第八条 第六】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第十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