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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 ? 第一章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 ! 第三条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包括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及规划调整!审批 【。 ?第四条 《 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建设期】间必须搭建、配置】的辅:助性、?临时性设施需要、】。城乡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或者政府》有其他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审批?;建设?单位非因上》述理:。由申请的临时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五》条, 本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含临时—建筑总平面规—。划): 《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图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 (二?)规划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申请!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规划】方,案(需公示》或报专家论证会【、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审议时间另计) !     (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申请!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后!建设:单位重新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 】。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基本?资料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   !      2.】申,请表;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用地:证明材?料    】    《 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 :       【 2.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复—印件)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   《    《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  ?。  :  :   (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   (三)—规划:设计材料《 :       】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 ,    《  2.近》半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500)—附电:子文件;《    【     3.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4.《涉及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5.!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总平面规划!需提交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    《。   ?  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提交 “—5图1书”(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绿化景观规划【图,)及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    》     6.【。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书(:。设计单位盖章—); 《。      【   7《.居住、高层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 —       【。 8.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提供规【划,文本(含表》达规划意图的—鸟瞰图、效果图等)!一式五份(附—电子文件)》 ,。     (】四)其他材料 !      —   1.环—保意见书(工—业项目)《属东升?工业园的企业需入园!协议:;,。      !   2.交—通分析或证明材料】;    】  :   3.对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   4.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规划范围和界!线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红线及国土使用【证的用地《范围;   !。。  (二《)与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矛盾和!冲突与相关》政,策是否相符; ! ,    (三)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   (四》)规划?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    《(,五)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   】  (六)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    《 (七)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整体?景,观;  【   (八》),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配置的合理性;】 《    (九)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涉—及,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 】 第十条 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 第十一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规划—进行方案论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及《专家论证会审—查通过后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的有效?时限为2年》 第!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在一年》期限内确《因消防、地质—勘探等非人为因素】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一:)修改强制性指【标的;  】   (二)修改】道路系统、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层!数、高?度、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的; 【     (—三,)修改其他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的 ?。 第二章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增设电梯的建筑应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增设电梯 】 : 第四条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增设电梯的—意向方应当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的意向及设计方【案,。应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全部业!主同:意,  》   本款》所指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  ? ,。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所指总《面积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    (二)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持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公示时间】另,计) —   ? (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回申请单位(人】) 《 《 第五条《。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基【本资料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2—.申请表;》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    》 (二)用地证明材!料     !    1.增【设电:梯的建筑为在—建建筑的应提交【拟增设电梯所占【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 :     》   ? 2.已《领取:房,产证:的应提?交,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  《   (三)规划】设计材料  ! ,。 ,    《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 ,       】  2.近半—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500)附电子文件!; 《。    《   ?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 《        】 ,。4.:。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相应建筑设—计方案结构安全【的说明  】   (四)—其,他材料 【    《    1.—。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含所《有业主签《名表)及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同?意,意见; 【  :      2.】。涉及其他《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受影《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  3.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第六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增设电梯的—用地范围;》    【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    《(三:)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四)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五)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景观;  】   ?(六)?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 第【七条 涉及消【防,、安全等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 》 第八条【 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