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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 ? 第一》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 《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包括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及规划调整审批! 【 第四条 》 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建设》期间必须搭》建、配置《的辅助?性、临?时性:设施需要、城乡【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或者政府有其【他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审批;建设单【位非因上述理由申】请的临时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第五条 !本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含临时建筑【总平面规《划): ,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图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二)规划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申,请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规划方案(需公】示或报专家论证【。会、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审议:时间另?计,)     !(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申请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后建设单位】重新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 【 ,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     !  :  :2.申请表;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用地证明材》。料  —   ? ,   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     》  2.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复印件)》 》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 ,  :  :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    《 , ,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    (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   (《三,)规划设计材料 ! ,   ?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     2.【近半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5】00:)附电子《文件; 》        ! 3.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4.涉及】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5.《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总平》面规划需《提交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   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提交 !“,5图1?书”(?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绿】化景观规划图)及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    6.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书(设计单位盖!章);   ! ,     7.【居住、?高层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 ,   》。      8【.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提【供规划文本(含表达!规划:意图的鸟瞰图、效】果图等)一式五份(!附电子文《件) 《。     (四)!其,他材料   !      1【.环:保意见书《(工业项目)属东】升工业园的企业需入!园协议;《 《 ,      — 2.交通》分析:或证明?材,料;  【   ?    《3.对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   ? 4.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规—。划范围和界线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红线【及国土使用证—的用地范《围; 》     (二【)与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矛盾和冲突与!相关政策是》否相符; 》    — (三)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四)规—划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五】)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     】(六)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     (七【)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整—体景观; 】   ? (八)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配置》的合理?性;    ! (九?)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 第—九条 涉及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 ! : , ?。 第十条 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规划进行!。方案:论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及—专家论证《会审:查,通过后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的有效时限!为,2年 】 :第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在》一年期限内确因消防!、地质勘《探等非人为因—素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修改强制【性,指,标的; 》。 ,     》(二)修改道路系统!、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层数、?高度、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的; 【    (》三)修改其他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的 — 第二章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增设电梯的建筑【应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增设:电梯 !。 ,第,四条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增设电梯的意向【方应当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的意向及设计方【案应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全部业【主同:意 《     本—款所:指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    —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所指总《面,积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 ,。(二)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持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公:示时间另计) ! ,  : , (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回申请单位(【。人) ?。 第】五,条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基本资料 】 , :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2.申【请表;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  :(二)用地证明材】料     !    1》.增:设电:梯的建筑为》。在建建筑的》应提交?拟增设电梯》所占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   ?。  :    《2.已领《取房产证的》应,提交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 ,。     (三)规!划,设计:。材料   】   ?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     》    2.近【半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500!)附电子文件; 】    —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 :      【   ?4.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相—应建筑设计方案【结构安全的说明 】。 ?    (四)【其他材料《     】    1.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含所有业】主签名表)及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同意!意见; 【       【 2.涉及其他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受影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 ,。  3.《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增设电梯的用】地范围; 》    —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  (三)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四!)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     —(五)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景观; 】     【(六:),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 《 ,。。 第七》。条 涉及消防、】安全:等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 : 》 ,第八:条 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