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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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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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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第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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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 :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一条【 :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二十六条 》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第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十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八条 ?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