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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四》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第十二 条 —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