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 第十二》 条 ?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 :第十五?条 :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