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十四条 【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第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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