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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第,七条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 第十五条 !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九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