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 : 第十二 条 【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九条 ?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条 —。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第二条 》。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