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一条 !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