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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 ,第,十五条 《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第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第十一条 !。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 第十三条 【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