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第十条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 第十五条 【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 第二《十二条 《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
第三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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