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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四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第【七条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第十条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九条 【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