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
第十二【。 条 ?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 第五条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九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