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 ?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
第十一条 】。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 , 第十二 条 【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九条 》。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六条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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