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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 (?一) 用地规划管理!。篇 ?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 ,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      —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  :  (三)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    《 (四)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 : 第十四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十六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三条 】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   —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 ,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 , ?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  ?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   》。  :  :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     【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   ?   ?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      【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 : ,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第,七条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 第【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 ,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   —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   ?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 第》十三条 《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    》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 ,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   ?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五)】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九条 !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    《(四)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   ?。(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    《(七)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 : : 第六条 》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四【)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   (五)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八—。)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 :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五—)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  :(六)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 ,。  (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   ? ,(三)?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四《)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  : ,    《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     —(六)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     》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九)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     (】三)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 ,   《  (?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     (五【)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  :(八)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  : ,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2.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   (三)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六)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核实》按照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二)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     》(三)如历史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五)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   (六》)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    — (七)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     【(,八):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 》  《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十【)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一)— 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二)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   (三)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   (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    》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    (七)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第二十【八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