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4.2.1 本条是关于钢-混凝土组合桥梁安全等级的选用。表4.2.1中的安全等级划分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相关规定,并考虑钢-混凝土组合桥梁的特点给出的,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保持一致。
4.2.2 本条给出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表达式,适用于本规范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本规范同时指出在计算采用预应力的超静定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应考虑由预应力引起的次效应,与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保持一致。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2.3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的作用组合方式。
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第4.1.1条第1款规定,当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时,应认为该结构或构件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钢-混凝土组合梁不论在施工阶段还是运营阶段,当钢梁受压部分承受较大的压力时,都有可能出现失稳现象,甚至会使桥梁迅速破坏,这种破坏常呈脆性破坏的特性,具有突发性。因此,组合梁桥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的强度要求外,尚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整体稳定计算。
4.2.4 钢-混凝土组合梁中混凝土桥面板的构造及计算,与混凝土梁的区别主要是收缩徐变的约束效应对混凝土桥面板的影响、连接件对混凝土桥面板的作用及由于横桥向钢结构对混凝土桥面板约束刚度较小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