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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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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及临江、临【湖,。、临山地《区建筑物的建筑界面!应当:协调有?。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当保证视线》通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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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区域:内规:。划建筑布局应当遵】循,高低错?落、丰富变化的空】间群体关系
【 《临城市主干路沿【线以及?中央商务区内的住宅!建筑其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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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
》 (二) 【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
! (三) 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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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
》 (五) 临—湖、临山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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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泊绿线的距离
! : 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 联排式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不得在】底层设置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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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设置住户独【立,使用:的地下室;
【 , (三) 【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分—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屋顶部》分
第十八条! 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飘窗;—
》 (二) 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九条 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计入容《积率
(!一):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
》 (二) 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等功能使用!的,架空层按照水平投影!计算的建筑面—积;
(!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且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的结构连系梁、】连系:板的建筑面》积
【。。办公:、酒店建筑的—阳台按照水平—投影:计算的建筑面—积则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条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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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
— , (:二) 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当协?调,有致;
》 (三) 】位于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临》江、临湖地区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地区的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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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结—合建筑?的整体效《果其外立面设—置的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应当隐蔽设计并处!理好建筑物》所需的水、电、气、!暖通等设备专业【设计且满足消防登高!扑救: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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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式等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术要素库的要求】
: 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术要素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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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布局的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
! 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道路:沿线规划控制的绿】化带内除确需—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停》车位及建(构)筑】物并应当满》足城市排水防涝的要!求
》 , ,城市:规划:道路、城《市绿道及城市公【园沿:线,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者,绿篱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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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车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或者地下车》行连通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空中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二) 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当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
【(三:) 设置空中廊道应!当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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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地?下车行连通道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
《 : (五) 》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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