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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及临江、临湖、】临,山地区建筑物的【建,筑界面应当协—。。调有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当,保证视线《通透:。 》 第十》四条 ? 集中建设区—域内规划建筑布【局应当?遵循高低错落、丰】。富变化的空间群体】关系 《  :  临城市主干路】沿线以及中》央商务区内的住宅建!筑,其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     (!二) 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 :  :   (三) 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   【。 , ,(四) 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   》 , (五) 临—湖、临山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  ! ,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 ,。 , 第十六条 】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泊绿线的距—。离 :    《 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 》  :。 ,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 第十七条 联】排式:。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得在底层设置—院落;    】 (二) 不得设】置住户独立使—用,。的地下室《;,     (三)! 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分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屋顶部分 !第十八条 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飘窗; 》    (二—), 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九条 《 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计入容积!率  《。   ?(一)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    【 (二) 》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等功能使用的—架空层按照水平投影!计算的?。建筑面积;   !  (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且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的结《构连:系,梁、连系板的—建筑面积 》     办公、】酒店:建筑的阳台按照水平!投影计算的》建筑面?积则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条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  ?  :。 (:二,。),。 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当协【调有致;   】  (三) 位【于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临江、临湖地区!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地》区的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结合建!筑,的整体效《果其外立面设—置的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应当隐蔽!设计并处《理好建筑物所—需的水、电》、气、暖《通等设备专》业设:计且满?足消防登《高扑:救操作要求》 ?。 ,第二十二条 — 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式等《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术要》。素库的要求 —   ?。  :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术!。要素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布局:的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     —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道路沿?线规划控制的绿化】带内除确需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停车位及建(构【)筑物并应当—满,足城市?排水防涝的》要,求  《   城市规—划道路、城市绿道】及城市公园沿线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者绿篱等形式 【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车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或者地!下,车,行连通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空中: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二) 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当—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    【 (三)《 设置空中廊道应当!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四)! 地下车《行连通?道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  ! ,。  :(五) 《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