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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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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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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 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一) 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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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 (三) 【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 (四) 】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 (:五):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 :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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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 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 (:三) 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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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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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 (一) 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 (二)《 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 (三)【 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 (一) 】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 ?(二) 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 《(三) 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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