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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 —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一) 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     》(,二) 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     (—三) 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    (四) 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   (五)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 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 第八《条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 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  (?三) ?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   ?  (一) —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     (二)】 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     (三) !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 ? 第十二条 —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  : (一?) 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 ,    《(二) 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 ,  (?三) ?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