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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 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 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 ,    (》二) 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 :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   (四》) 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  (五)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 第七条 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  :  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 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  (三) —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 ,   (《。一,) 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   (二)— 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     》(三) 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   (一) 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 ,(二) 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    (三—。), 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