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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 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一) 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  (二) 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 (:三,) 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 , ,  (四)》 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 第七条》 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    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 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三) 《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 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 ?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    《(二) 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 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    (一) 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  :   (二)— 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 , (:。三) 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