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驱动主机
5.8.1 总则
5.8.1.1 每台仅载货电梯应至少具有一台专用的驱动主机。
驱动系统和悬挂装置的设计应考虑驱动电动机的实际功率,以及运载装置或对重(或平衡重)在井道内停止和其压在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5.8.1.2 可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见G.1.4.2)所作用的零件上。皮带不应少于2条。
5.8.1.3 当强制式和曳引式仅载货电梯未采用限速器和安全钳作为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时,应至少设置一条附加的皮带。
5.8.2 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载有50%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向上和(或)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偏差不应大于±10%。
下列速度偏差也不应大于±10%:
a) 再平层[见5.10.2.2e)];
b) 检修运行[见5.10.2.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