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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驱动主—机
!5.8.《1 总则
!
《 5.8》.,1.1 每台仅】载货电梯应至少【具有:一台专?用的驱动《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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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驱—动系:统和悬挂装置的设】。计,。应考虑驱《动电动?机的实际功率以及运!。。载装置或对重—(,或平衡重《。)在:井道内停止》和,其压在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
》 , 5:.8.1.2 【。 可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见【G.1.4》.2)所《作用的零件上皮【带不:应少于2条
】
,
5【.8.1《.,3 当强制式和曳!引式仅?载货电梯未采用限】速器:和安全钳作为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时应至少设置一!条附加的皮带
【
《
5.8.2 【 速度
【
《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载有】50%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向,。上和(或《)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偏差?不应:大于:±1:0%
】 《下,列速度偏《差也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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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再平层[见】5.:10.?。2.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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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检修?运行[见5.10.!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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