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导轨系统、机械停止装置和极限开关
5.7.1 导轨系统的总则
5.7.1.1 通则
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系统应由导靴、导轨或类似的装置组成。该系统应能:
a) 防止运载装置与对重(或平衡重)出轨;
b) 保证运载装置与对重(或平衡重)在运行路径上而不会与其他部件碰撞;
c) 确保运载装置与安装在井道内的其他部件(如门锁装置、开关等)之间的正确的位置关系;
d) 在装载和卸载期间,限制运载装置在水平方向上的移动距离不大于10 mm;
e) 如果防止意外移动的保护装置需要夹紧在导轨上起作用,则导轨与其他装置共同作用防止意外移动;
f) 采用相对于破断载荷Rm不小于3的安全系数或不小于2.5抗弯安全系数的材料,以便能够承受仅载货电梯预期使用及安全装置动作时所引起的载荷和作用力。
5.7.1.2 载荷、应力和变形
导轨、接头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所施加的载荷和作用力,以保证仅载货电梯的安全运行。
仅载货电梯安全运行与导轨有关的方面为:
a) 导轨应保证运载装置与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b) 导轨变形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此:
1) 不应出现门的意外开锁;
2) 不应影响安全装置的动作;和
3) 不应造成运动部件与其他部件碰撞。
根据用户和供应商按照实际使用而商定的轿厢内额定载重量的分布状况(见0.2.4),应对导轨的应力予以限制。
注:GB 7588-2003附录G的G.2、G.3和G.4提供了确定载荷分布的方法。
不应使用延伸率小于8%的材料。
5.7.1.3 导轨装置的固定
导轨与导轨支架和建筑物的固定应能自动地或采用简单调节方法来补偿因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土收缩的影响。
应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5.7.2 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5.7.2.1 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应各自至少由2条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5.7.2.2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 m/s的仅载货电梯,导轨应采用冷拉钢材制成,或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5.7.2.3 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可使用成型金属板材,但应作防腐蚀保护。
注1:为满足许用应力和挠度要求,B类仅载货电梯宜采用T型导轨。
注2:GB 7588-2003附录G提供了选择导轨的方法。
5.7.2.4 许用应力和变形
5.7.2.4.1 许用应力应按公式(1)计算:
式中:
σperm——许用应力,单位为牛顿每平方毫米(N/mm2);
Rm——拉伸强度,单位为牛顿每平方毫米(N/mm2),Rm=0.75×R0.2;
St——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应按表5确定:
表5 导轨安全系数
符合GB/T 22562-2008要求的T型导轨,许用应力值σperm可使用表6的规定值计算。
表6 许用应力σperm 单位为牛顿每平方毫米
5.7.2.4.2 最大计算允许变形
a) 对于下述导轨,在两个方向上为5 mm;
——运载装置导轨;
——有安全钳作用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
b) 对于没有安全钳作用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在两个方向上为10 mm。
5.7.3 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的缓冲器及固定止停装置
5.7.3.1 仅载货电梯的固定止停装置应设置在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运载装置投影区域下面固定止停装置的作用点上应设置一个一定高度的障碍物(支座),以便满足、5.2.11.2.3 的要求。在距固定止停装置作用区域中心的0.15 m范围内,如果有导轨和类似的固定装置(除墙壁),则可认为它们是组成障碍物的部分。
5.7.3.2 强制式驱动仅载货电梯除满足5.7.3.1的要求外,还应在运载装置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缓冲作用的固定止停装置。
5.7.3.3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3 m/s的B类仅载货电梯,应采用缓冲器。
5.7.3.3.1 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运载装置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 gn。
5.7.3.3.2 对于采用耗能型缓冲器的仅载货电梯,只有在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仅载货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监测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置应是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5.7.3.3.3 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5.7.3.4 在5.2.9规定的情况下,仅载货电梯应在运载装置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5.7.3.5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当运载装置停止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缓冲器完全被压缩时,柱塞不应撞击缸筒的底部。
5.7.3.6 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的设计应考虑满载运载装置或对重撞击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时的速度达到115%额定速度的情况。
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5.7.4 极限开关
5.7.4.1 总则
仅载货电梯应设置极限开关。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可不设置下极限开关。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处。
极限开关应在运载装置[或对重(平衡重),如果有]接触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运载装置与固定止停装置接触期间保持动作状态。
5.7.4.2 极限开关的动作
5.7.4.2.1 正常的端站停止开关和极限开关应采用分别的动作装置。
5.7.4.2.2 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述方法实现:
a) 对于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
1) 直接利用柱塞;或
2) 利用一个与柱塞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
b) 对于除了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外的其他仅载货电梯
1) 直接地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运载装置;或
2) 间接地:
i) 利用一个与运载装置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或
ii) 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对重或平衡重(如果有);或
iii) 上述方法的组合。
在a)2)和b)2)i)的情况下,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7.4.2.3 对于直接和间接作用式液压式仅载货电梯,极限开关应在柱塞接触缓冲停止之前起作用。
5.7.4.3 极限开关的作用方法
5.7.4.3.1 极限开关应采用下列方法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a) 直接通过符合5.10.1.2.2.1规定的装置强制机械切断;或
b) 通过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应防止电动机向制动器线圈馈电。
5.7.4.3.2 极限开关动作后,仅载货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当运载装置离开极限开关作用区域时,极限开关应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