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悬挂装置、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5.6.1 悬挂装置
曳引式、强制式和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1 总则
5.6.1.1.1 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来悬挂。
5.6.1.1.2 钢丝绳(或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单根悬挂钢丝绳(或链)的最小破断载荷(N) 与其所承受的最大拉力(N)之间的比值不应小于8。
b)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
1) 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 N/mm2或1770 N/mm2;
2) 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 N/mm2,内层钢丝宜为1770 N/mm2。
c) 钢丝绳的其他特性(结构、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 8903-2005的规定。
5.6.1.1.3 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均应是独立的。
5.6.1.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钢丝绳(或链)末端应固定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或链)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钢丝绳固定时,应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钢丝绳(或链)端接装置应至少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5.6.1.3 强制式仅载货电梯钢丝绳的卷绕符合G.1.1b)规定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
当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5.6.1.4 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5.6.1.4.1 应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自动调节装置来平衡各绳(或链)之间的张力。
5.6.1.4.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其和运载装置及平衡重连接的端部,也应设置上述平衡装置。
5.6.1.4.1.2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5.6.1.4.2 如果采用弹簧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5.6.1.4.3 如果运载装置悬挂在2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仅载货电梯应停止运行。
对于有两个或多个液压缸的仅载货电梯,本要求应适合于每组悬挂装置。
5.6.1.4.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的装置在调节之后,不应自行松动。
5.6.2 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5.6.2.1 防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措施
5.6.2.1.1 根据运载装置的驱动系统,应考虑表2列出的运载装置意外移动。
表2 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5.6.2.1.2 应根据表3采取保护措施来防止运载装置在需要进入的位置(包括维护时需进入平台或运载装置顶)发生意外移动。
表3 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
5.6.2.1.3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如果发生沉降,在5.6.2.2.2规定的距离内,可依据5.10.2.2或5.6.2.3.la)的规定对运载装置进行手动再平层。
5.6.2.1.4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安装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则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5.6.2.2 防止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监测装置
5.6.2.2.1 应设置监测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装置。
5.6.2.2.2 当运载装置在任意方向上离开停止位置的距离达到0.10 m时,该装置应能监测到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5.6.2.2.3 在监测到运载装置意外移动后,该装置应机械地或借助于电气安全回路(见5.10.1.2)操作机械安全装置(见5.6.2.3)。
5.6.2.2.4 如果设置了超速保护装置,则该装置也可用作监测仅载货电梯的意外移动。
5.6.2.3 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
5.6.2.3.1 应设置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该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能够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止且保持停止状态;
b) 作用于导轨、悬挂钢丝绳、柱塞或井道内的停止部件;
c) 其零部件不应被用作运载装置的导向;
d) 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触发;
e) 其动作不应引起仅载货电梯零部件的永久变形。可拆除或更换的部件除外。如果需要拆除或更换,应在释放后进行。
f) 当机械安全装置动作后:
1) 运载装置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和
2) 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来防止仅载货电梯的正常运行。
g) 其释放和自动复位应:
1) 由称职人员进行;
2) 仅向相反方向移动运载装置才能实现;
3) 不能使仅载货电梯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当发生意外移动时,该机械制停装置与监测装置共同作用应使运载装置在0.30 m内制停。
5.6.2.3.2 下列装置之一被认为符合5.6.2.3.1规定:
a) 安全钳;
b) 夹紧装置;
c) 棘爪装置;
d) 夹绳器。
5.6.2.3.3 对于在运载装置顶或运载装置上设置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的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应设置符合5.6.2.3.1 规定的防止其意外移动和超速运行的机械安全装置。
5.6.2.4 防止超速的安全装置
5.6.2.4.1 限速器
5.6.2.4.1.1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限速器。
5.6.2.4.1.2 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操纵运载装置和(或)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应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时动作,但不应大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额定速度的150%;或
2) 0.8 m/s。
b) 在运载装置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c) 如果限速器未复位到工作位置,则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仅载货电梯的启动;
d)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检查和维护;
e) 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4的要求进行验证。
5.6.2.4.1.3 由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
a)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1)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2) 300 N。
b)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
1) 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2) 有一个切口槽。
注:GB 7588-2003附录M给出了一种确定设计槽口形状的方法。
c)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d) 限速器应由限速器绳驱动,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 mm。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相对于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e) 限速器绳应采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f)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6.2.4.2 破裂阀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破裂阀,并应符合G.2.5.5的规定。
5.6.2.4.3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并应符合G.2.5.6的规定。
5.6.3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5.6.3.1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按照表4 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 人身伤害;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对于倒悬的滑轮或链轮,也应按表4设置防护装置。
根据使用环境(见0.2.4),应避免杂物(如:灰尘或碎片)在防护装置内堆积。
表4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5.6.3.2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不应妨碍对旋转部件的观察及检查和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要求。
应按GB 12265.3-1997相关要求防止挤压危险。
防护装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a) 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b) 更换绳轮或链轮;
c) 重新加工绳槽。
5.6.4 机械部件的防护
对可能接近并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应设置有效的防护:
a)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 钢带、链条、皮带;
c) 齿轮、链轮;
d) 电动机的外伸轴;
e) 甩球式限速器。
但是,具有符合5.6.3.1规定的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手车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涂成黄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