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 悬挂装置、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5.6.—。1 悬挂装—。。置
:
》 曳》引式、强制式和【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5.6.1》.1 总则
【
— 【5.6.1.1【.1 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来悬挂!。
! 5.6】.1:.,1.2 钢丝【绳,(或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a)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单根悬挂《钢丝绳(或链—)的最小破断—载荷(N) 与其所!承受的最大拉力(N!)之:间,的比值?不应小于8》
】 ! b)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
【 : 《 — 1) 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 N—/,mm2或177【0 N/mm2【;
》
】 : : : : :2) 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 N:/mm2《内层:钢丝宜为17—7,0 N/mm2
】
】 【 c) 钢【丝绳:的,其,他,特性(结构、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 8903—-2005的—规,定
《
》 5【.6.1.1.3】 ,。 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均!应是独立《的
】 5.》6.1?。.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
,
》 : ?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
:
: 《 钢丝绳(或链!)末端?应,固定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或链)【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钢丝绳固定》时应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
— 钢》丝绳(?或链)端接装置应至!少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
:
5.【6.1.《3 ?强制:式仅载货电梯钢丝】绳的卷绕符合G【。.,1.1?b)规定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
—
— ?当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 —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
】5.6?.1:.4 ? 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
,
【。。 5.6.!1.4.1 应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自,。动调节装置来—平衡各绳(或—链)之间的》张力
《
:
! 《 5.6.》1.4.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其和运载》装,置及平衡《。重连接?的端部也应设置上】述平衡装置
【
! 》。 5.6.—1,.4.?1.2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
— , 5.6!.1.4.2 】如果采用《。弹簧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 5.6.【1.4.3 【如果运载装置悬【挂在2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仅载货电】梯应停止运》行
》
— 】对于有两个》。或多个液《。压,缸的仅载货电梯本】要求应适《合于每组悬挂—装置
《
,
》 5】.6:.1.4.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的装置在调节之!后不应自行松动
!
,
5.6.2】 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5.6】.2.1 防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5.6.2.1.】1, 根据运载装置】的驱:动系统应考》虑表2列出的运载装!置意外移动
—
?
表2 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5.!6.2?.1.2 应【根据表3采取保【。护措施来防止运载】装置:在需要进入的位置】(包括?维护时需进入—平台或运载装置顶】)发生意外移动
】
《
表:3 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 5【.6.2.1—.3 ?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如果发生沉!降在5?.6.2.2.【2,规定:。的距离内《可依据5.10.】2.2或《5.:6,.2.3《.l:a):的规定对运载装【置进行手动再—平层:
:。
】 ? 5.?6.2.1》.,4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安【装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则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
?
《 5.6.2.】2 ?防止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监测装》置
【 5!.6.?2.:2.1 应设置】。监测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装《置
《
? 】5.6.2.2【.2 当》运载装置在任意方】向上离开停止—位置的距离达到【。0.1?0 m时该装—。置应能监测到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5.6.2.2【.3 在监—测到运?载装置意外移动后该!装置应机械地或借助!于,电气安全回路—(,见5.10》.,1.2)操作机【械安全装置(—见5.6《.,2.3)
》。
— , 5【.6.2.2—.4 如果设置了!超速保护装置—则该装置也》可用作?监测:仅载货?电梯的意《外移动
【
: 5.6.】2.3 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
【
【。 5.6.】2.3.1 【应设置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该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
》 》 a【) ?能够: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止—且保持停止》状态;
—
! b)】 作用于导轨【、悬挂钢《丝绳、柱塞》或井道内的停止部】。件;
《
】。 【 c)? 其?零部件不《应被用作运》载装置的《导向;
》
【 , 【 d) 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触发:;
—
— , : : e) 其动【作不:应引起仅载货—电梯零部《件的永久《变,形可:拆除或更换》。的部件除外如果【需要拆除或更换【应在释放后进—行
】 【 : f) 》 当机械安》全装置动作》后
:
《
】 【 1) 运【载装:置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和,
》
: 】 2)! ,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来防止《仅载货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g) !其释放和自动复【。。位应
】 【 《 1) !由称职人《员进行;《
,
?
— 》 2】) 仅?向相反方向》移动运载装置才能】实,现;
【
:。 【 — 3?) 不能使仅—载货电梯《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
》 》 : — 当发生意外移动!时该机械制停—装,。置与监测装置共【同作用应使运载【装置在0.3—0 m内制停
【
《
【 5.6.2.】3.2 下列装置!之一被?认为:符合5.《6.2.3.1规定!。
— 【。 a) 安!全钳;
! 《 — :b): 夹紧装置;
【
! , c)! 棘爪装置;—
【 ? 】d) 夹绳器
】
— ? 5.6.2】.3.?。3 对于》在运:载装:置顶或运载装置上】设置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的,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应设置《符合5?.6.2.3.1 !规定的防止其意【外,移动和超速运行【。的机:械安全装置》
【 5《.6.2.4 防!止超速的安全—装置
—
《 ,。 5—.6.2《.4.1《 限速器
】
》 : : 5【.6.2《.4.1.1—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限,速器
?
《
— — 5.6.2—.4.1.2 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a) 操纵运载装!置和(或)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应—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时动作!但不应大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
【。 —。 : — 《1,) 额?定速度的15—0%:;或
! 】 《 , 《 2?) 0.8》 m/s《
】 , ? 【 b)》。 在运载装置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 ? c) 如果限速】器未复位到》工作位?置则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仅载货《电梯:。的启动;
!
? : , ! d)《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检【查和维护;》
【 : 《 , ? 》e,) 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4的要!求进行验证
—
《
? 【 ?5.6.2.4.1!.3 《由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
】 ? ! : a)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 , 》 ? 1)【。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
,
【 , 《 》 》 2) 30—0 N
—
】 , 》 b—)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
?
! ? 】 1) 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 】 》 2) 有】一个切口槽
!
! : 【 注GB 7!5,8,8-:20:。03附录《。M给:出了一种确定设计】槽口形状的方法
!
【 : 【 c》)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 — — :d): 限速器应由—。限速器绳驱动—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 mm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相《对于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 ,。。 【 , , ? , e) 限速—器绳:应采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
?
《 》 f!)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5.6】.2:.4.2 破裂】阀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破裂阀并应!符合G.《2.5.5的规定
!。
】 》5,.,6.2.4》.3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并应符合G》.2.5.6—的规定
】
5.6.3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5】.6.3.1—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按照表【4 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
【 : , a) 人身!伤害;
—
!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
? —对于倒悬的》滑轮或链轮》也应按?表4设置防护装置】
》
】 根据使《用环境(见0.2】.4)应避免杂物(!。如灰尘或碎》片)在防《护装置?内堆积?
?。。
表4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5.6.3—.2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不应妨!碍对旋?。转部件的观察及【检查和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要求
《
:
? 》 ?应按GB 122】65.3《-1997相关要求!防止挤压《危险
—
【 , :防护装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
】 a) 】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
, b!) 更换绳轮或链!轮;
【
】 c:) 重新加—工绳槽
!5.:6.4 机械部】件的防护
!
《 对可能《接近并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应设【置有效的防》护
?
—。 a)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 b)》。 钢?带、链条、皮—带;:
》
—c,) 齿轮、链轮;!
,
《
》d) 电动—。机,的外伸?轴;
《
《
e) 】 ,甩球式限速器
】
:
—但是具有符合5.】6.3?.1规定的》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手,车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涂?成黄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