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悬挂装置、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
5.6.—1 悬挂装—置
》
曳引】式、:强制式和《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5.6》.1.1 总则
!
《
》 5.6.】1.1.1 — 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来悬挂
【
【 《5.6.1.1.】2 钢丝绳(【或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a)】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单《根悬挂钢《丝绳(?或,链)的最小破断载荷!。(,N,) 与其所承受的】最大拉?力(N)之》。间的比值不应小【于8
》
— 【 b)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
—
《 》 — 1) 【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 —N/m?m2或1770 N!/,mm2;
—
【。 : , — 《2) 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 N/mm2—内层钢丝宜为177!。0 N?/mm2
【
》 ? c】) 钢丝绳的其他!特性(结构、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 89【03-2005的】规定
! 5】.6.1.1—.3: :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均应是独立》的
【 5.—6.1.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 , 《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
【 ?钢丝绳(或链)【末端应固定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或链)—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钢丝绳固】定时应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
《 : :。 钢丝绳(】或链:)端接装置应—至少: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
5.【6.1.3 — 强制式仅载—货,电梯:钢丝绳的《卷绕符合《G.1.《1b)规定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
》。
: 】当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
—。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 5.6.】1.4 》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
,
,
, 】5.6.《1.4.1 — 应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自动调节装置来!平衡各绳(》或链)之间》的,张力
《
》 《 【5,.6.1.4.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其和运载装置【及平衡重连接—的端部也应设—置上述平衡》装置
! ! 5.《6.1.4.1.2! ,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
, ,。。。。 》 5.6.—1.:4.2? , ,如果采用弹簧—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 , 5.6.1.4!.3 如果运【。载,装置悬挂《在2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仅载货电】。梯应停?止运行?
?
【 ? , 对于有两】个或多个液压缸【的仅载货《电梯本要《。求应:适合于每《组悬挂装置
【。。
?
! 5.6.1.4】.,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的装置在调节!之,后不应?自行松动
【
5.6.2 ! 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 5.6【.2.1 防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5【.6.2.》1.1 根据运载!装置的驱动系统【应考虑表2列出的运!载装置意外移—动,
表2 !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
》 《。 5》。.6.2.1.【2 应根据表【3采:取保护措《施,来防止运载装置在需!。要进入?的位:置(:包括维护《时需进入平台—或运载装《置顶)发《生意外移《动,
》
表:3 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5.6.2.1!.3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如果》发生沉降在5.6】.2.2《。.2:规定:的距离内可依据5】.10.2.2或】5,.,6.2.3.—la)的规定—对运载装置进—行手动再平层
!
《 【5.6?.2.1.4—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安装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则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
:
》 , 5.6.2.2】 防止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监》测装置
—
:
《 《 5.6.2.2】.,1, 应?设置监测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装置
!
— 5.】6.2.《2.2 当运【载装:置,。在任意方向上—离,开停止?位置的距离达到0】.10 m时该装】置应能监《测到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5.6.—2,.2.3 在监测!到运载?装置意外《移动后该装置应机械!地或借助于电气安全!回路:(见5.《10.1.2)操作!机械安全装置—(见5.6.2【.3)
《
!。 5》.6.2.2—.4 如果—。设置了超速保—护,装置则该《装置也可用作监测】仅载货电《梯的意外移动
!
— 5.6.2—.3 ? 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
》
《
? 5【.6.2.3—.1 应》。设置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该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
— ? a) 能!够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止且保持停止【状,态;:
《
《 【 ?b) 作》用于导轨、悬挂钢丝!。绳、柱塞或井—。道内:的停止部件;
!
》 ? c)! , 其零部件不—应被:用作运?载装:置的导向;
】
,
! : ?d) 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触发;
!
—。 【 , e) 《其动:。作不:应引起仅《载货电梯零部件【的永久变形可拆除或!更换的部件》。除外如果《需要拆除《或更换?应在释?。放后进行《
】 — f)— , 当机械《安全装?置,动作后
《
,
《 — 》 1) !运载装置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和
【
》 ? :。 》 2【) 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来防止仅载》货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g) 其释】放和自?动复位应
【
】 【 1) 】由称:职人员进行;
!
! 《 2) !仅向相?反,方向移动运载装置才!能实:现;
【
【 : 3!) 不能使》仅,。。载货电梯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
?
》 《。 ? 《 ,当发生意外移动时该!机械制停《装置与监《测装置共同作用应使!运载:装置在0.30【 m内制停
!
? ? ? 5.6.2—.3.2 》 下列装《置之一被认为符合】5.6?.2.3.1规【定
】 】。。 a《), 安全钳;
】
? 【 《 ,b) 夹紧》装置;
—
《 !。 c) 》棘爪:装置:;
》
【 【d) 夹《绳器
《。
:
【 5.6.【2.3?.3 ? 对于在运载装置顶!或运载装置上设【置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的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应设置—符,合5.?6.2.《3.1 规定的【防止其意外移动【和超速运行的—机,械,安全装置
【
》 5?.6.2.4— 防止超速的安】全装置?
—。 : —5.6.2.4.】1 限速器
!。
? 》。 , 《。 5.6.2.4!.1.?1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限速器
】
【 —。5.6.《2.4.《1.2 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a) —操纵运载装》置和(或)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应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时动作】但不应大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 《 》 ? — ,1) 额定速度【的1:。50%;或
【
! ! 》 2) 0.8 m!。/s
【
,。 ? 》 — b) 》在运载?装置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 【 c)《 如果限速器未复位!到工作位置则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仅载货电梯的启【动;
?
! !。 d《。)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检查和维护;
【
! 】 e) 【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4?。的要求进行验—证
》
,
《 】。 5.6.2.4】.1.3 由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
,
— 》 ! a)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 ? 【 1》)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
》。。 , 》 — : : 2) —300 N
】
,
! : 》 :。b)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
?
! — : 】1) 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
— ? — , 《。 2)? 有一个《切口槽
《
】 】 — 注《G,B 7588-2】。003附录M—给出了一种确定设计!槽口形状的方法
】
! :。 :。 《 c)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 : : — , d)— 限速器应由限速器!绳,驱动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 m【m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相对于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
: , 》 , 】e) 限《速器绳应采》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
?
?。 【。 《 , f)《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5.】6.2.4.2【 , 破裂阀
【
: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破!裂阀并应符合G.2!.5:.5的规《。定
?
?
— 5.6.【2,.4.3 》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
【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并应符合G.2【.5:.6的规定
】
5.6.【3,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 5.6.3【.1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按:照表4 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
】 a) 人身伤害!。;
?。。
!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 》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 对】于倒悬的滑》轮或链轮也应按表】4设置防护》装置
《。
?
? 根据】使,用环境(《见0.2.4—)应避免杂物(【如灰尘或碎》片)在防《护装置内堆积
!
:
表4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
: 5《.6.3《.2: ,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不应妨碍】对旋转部件的观察及!检查和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要求
?
【 应【。按GB 1226】5.3-1》。9,97相?。关要求?防止挤压危险
【
【 防护装!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
: a)! 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
! b:) 更换绳—轮或链轮;
!
! c) 重新【加工:。绳槽:
5.】6.4 机械【部件的?防护
【
, ? ,对,可能接近并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应设!置有效的防》护
?
】。a) ?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
— b) 》钢带、链条、皮带】;
》。。
c】) 齿轮、—链,轮;
《
d!) 电动》机的外伸轴;
!
】e) ? 甩:。球式限速器
】
,
—但是具?有符合5.6.3.!1规定的《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手车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涂成黄》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