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 ,悬挂装置、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
5.6.1 】悬挂:装置
—
? 曳引式、强】制式和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5.6《.1.1《 总则
【。
,
,
》 5.6.】。1.1.1 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来!悬挂
?
— : 5.6.!1.1.2 钢】丝绳(或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a)【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单》根,悬挂:钢丝绳(《或链)的最》小破断载《荷(N) 》与其所承《受的最大《拉力(?N)之间的比值不应!小于8
】
— b)!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
【
— 【 , 1) 【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 N/mm2!或1770 N/】mm2;
【
:
?。 ? — 2—),。 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 N/m】m,2内层钢丝宜为【1770《 N/m《m2
《
】 — , c) 钢—丝绳的其他特—性(:结构、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 8903-—2005的规定
】
:
,
?。 【5.6?.1.1.3 【 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均应是独】立的
》
? ? 5.6.1.【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
》 :。 《。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 】钢丝绳(或链—。)末端应固定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或链)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钢丝》绳固定时应》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 : , 钢丝绳(—或链)端接装置应至!。少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
,
《 5.6.【1.3 强制式】仅载货?电梯钢丝绳的卷绕符!合G.1.1b)规!定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
】
? 》 当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
《 《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
,。
《 5.6.1【.4 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
?。
? : : : ,5.6.1》.4.?1 应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自动》调节装置来平衡各绳!(或链)《之间的张力
!
— 5!.6.?1.:4.1.1 —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其?和运载装置及平【衡重连接的端部【也应设置上述平衡装!置
《
,
《 : , ? 5.6.】。1.4.《1.2 《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
,
:
? 》。 5.《6.1.《4.:2 如果采用弹簧!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5【.6.1.4.【3 如《果运载装置悬挂在2!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仅载货?电梯应?停止运行《。
《
—。 : 对【于有两个《或多个液压缸的仅载!货电梯本要求应适合!于每组悬挂》装置
—
,
?。 ?。 5》.6.1.4.【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的装置在调节之!后,不应自行松动
】。
5.6.】2 : 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5.6.!2.1 防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5:.6.2.1.【1 根据运载装置!的驱:动系统应考》虑,表2列出的运载装置!意外移动《
—表2 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
,
《 》 5.6.2.1.!2 ?应根据表《3采取?保,护措施来《防止运载装置在需】要进入的位置(包】括维护?。时需进入《。平台或运载装置【顶):发生意?外移动
—
表3 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5【.,6.2.《1.3 《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如果发》生沉降在5.6.】2.2.《2规定的距离—内可依?据5.10.2.2!或,5.:6.2.3.—la)的规定对运】载装置进行手动再】。平层
】 》 5.6—.2.1.4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安装?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则》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 ,5.6.2.2 !防止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监测—装,置
【 5!.6.2.2.【1 应设》置监测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装—置
》。
】 5.《6.2.《2.2 》当运载装置在—任意:方向上离《开停止位置》的距离达到0—.10 m时该装】。置应:能监测到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5》.6.2.2.3】 在?监测到运载装置【意外移动后该装置应!机械地或借助于电气!安全回路(》见,5.10.1.2】)操作机械安全装】置,(见5.6》.,。。2.3?)
—
《 5.6】.2.2.4 】如果设置了超速保护!装置则?该装置也可用作【监测仅载货电梯【的意外?移动
—。
》 5.6.2.3】。 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
》
【 5.6.2.!3.1 应设置】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该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
【 《 : a) 能够!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止且保持停》止状态;
!
,。 : , 》 ? b)? 作用于导轨、悬!挂钢丝绳、柱塞或井!道内的?停止部件;
】
! :。 《c,) : 其:零部件?不应被用作》运载装?置的导向;
】
》 》 : d)》 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触发;
】
?。 ? — e) 其动【作不应引起仅—载货电梯零部—件的永久变形可拆除!或更换的部》件除外如果》需要拆除或更换应在!。释放后进行
】
》。 ! ,f) 当机械【安全装置动作后
】
— 】 1)! 运载装》置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和
《。
》 , — 【 2) 《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来防止仅载货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g) 《其释放和自动复位应!
》
— :。 《 《 ,1,。) 由称职人员】进行;
》
! ? 】2) 仅《向相反方向移—动运载装置才能实】现;
! 】 ? ? 3)? 不:。能使仅载《货电梯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
?
! 当!。发生意外移》动时该机械》制停:装,置与监测装置共同】作,用应使运载装置在0!.,30 m内制—停
《
— ? 5.6.2【。.3.2《 下列装置—之一被认为符合5.!6.2.《3.1规定
!
! a) 】安全钳;
》。
— , ? : b—) 夹紧《装置;
【
】 : , c) 棘【爪装置;
!
?。 — d)— 夹绳器《
】 5.】6,.2.3.3 】对于在运载装置【顶或运载装置上设置!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的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应设置符!合5:.6.2.3.【1 规定的防止其】。。意外:。移动和超速》运行的机械安—。全装置
《
!5.:6.2.4 — 防止超速的安全装!置
—
《 :。 , , 5.6.》2.:4.1 限速器】
《。
! 《 5:.6.2.4.1】.1: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限速器
!
! :。 5.《6.2.4.1.2! 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 :a,) 操?纵运载装置和(【或)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应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时动作但不应!大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
?
【 【 》 1) 额定【速度的15》0%;?或
! 【 , , 》 , ?2,) 0.8 —m/s
—
! ? 【b,。) 在运载》装置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 , c) 》如果限速器未复位到!工作位置则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仅载货—电梯的启动;—
》
《 : , : , 《 d)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检《查和维护;
—
》 , ? 】 e) 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4的要?求进行验证
!
】 》 5.6《.2.4.1.3 ! 由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
《
! — a)【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 ? 《。 1)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
《
— ! —2,。), 300《 N
?
》 — 【 b)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
】 【 】 1》) 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 — 】 , 2) —有一个切口槽
】
】 ! 注G!B 7588-【2003附录M给】出了一种确》定设计槽口形状【的方法
—
】 】 c)》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
? — 《 ? ,d,) 限速器应由限速!器绳驱动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 mm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相对!于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
! 】 e) 限速器【绳应采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
》 —。。 f)】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5.6.2.—4.2 破裂阀】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破裂阀》并应符合G.2.5!.5的规定》
【 :。 : 5.6.2.!4.3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
,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并应符合G.2.】。5.6的规定
!
5.6.3】 ,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 5.6.3.1! ,。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按照表4《 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
:
!a) 人身伤【害;
《
:
! b) 《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
《 —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
— 对于倒悬】的滑轮?或链轮也《应按表4设置防【护装:置
:
:
《。 根】据使用?环,境(见0《.2.4《)应避免杂物(如灰!尘或碎片)在防【护装置内堆积
!
,
表4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5.》6,.3.2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不应妨碍对!旋,转部件的观》察及检查和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要,求
! 》 应按?GB 122—。65.3《-19?。97相关要求—防止挤压危险
【。
》 】防护:装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
,。
— a) 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
? b【) 更换绳—轮或链轮;
—
【 《 c) 重新加!工绳槽
—
5.6—.4 机》械部件的《防护
! 对可能—接近并?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应设—置有效的防护
【
:。
a)!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
】b,) : ,钢带、链《条、皮带《;,。
《
? ? c) 齿轮、】链轮;
—
:
, d) 【 电动机《的外伸轴;
】
:
e)】 :甩球:式限速器
!
但是具有!。符合:。5,.6:.3.1规定的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手车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涂成黄?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