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悬挂装置!、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
?
5.6.1 !悬挂装置《
! 曳引式、强制【式和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6【.,1.1 总则
】
《
【 5.6》。.1.1.》1 运载装—置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来悬挂
《
:
,
!。 5.6.1—.1.?2 钢丝绳(或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 ,a)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单?根悬挂钢丝绳—(或:链)的最小破断【载荷(N《) 与其《所,承受的最大》拉力(N)之间的比!值不应小于8
】
【 】 b:)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
】
《 ! 1) 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 N/【m,m,2,或1770 N【/mm2;》
】 【 : 2) 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 N/《mm2内层》钢丝宜为177【0 N/mm2
】
:
【。 】。c) 《。钢丝绳的其他特性】(结构、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 89!03-2005的】规定
《
:
】 5.6.1.】1.:3 : 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均应是独立的
!
5!.6.1.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
】 《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
,。
】 钢丝绳(—或链)末端应固【。定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或链《),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钢丝:绳固定时应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
】 钢丝绳(或链】)端接装置应至【少,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
《 《5.6.《1.3 《 强制?式仅载货电梯钢丝绳!的卷绕符《合G.?。1,.,1b)?规定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
【。 【当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
】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
《 ? 5.6.1.4】 :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 5.!6.1.4.1 】 应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自动调节装置】来平衡各绳(或链)!之间的张力》
】 , 》 5.6.1!。.4:.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其和运载装置【及平衡重连接的【端,部也应设置》上,述平衡装《置
【 : 【 5.6.1.!4.1?.2 ?。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 5.【。6.1.4.2【 如果采用弹【簧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5,。.6.1.4—.3 如果运载装!置悬挂?。在2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仅载货电梯应停!止运行
【
》。 】 对于有两个或多个!液压缸?的仅载货电梯本【要求应适合于每组】悬,挂装置
【
! 5.6.1.】4.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的装置?在调节之后不—应,自行:松动
》
5.6.【。2 : 意外移动和超【。速保护
! 5.—6.2?。.,1 防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措施【
》
!5,.6.?2.1.《1 根据运—。载装置的《驱动系统应考虑【表2列出的运载装置!意外移动《
》
表:。2 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 5.!6.2.1.2 !应根据表3采—取保护措施来防【止运载装置在—需要进入的位置(】包括维护时》需进入平台或运【载装置顶)发生意外!移动
】表3:。 防止意外移动【的措施
—
,
! 《 5.6.2】.1.3《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如】果发生沉降在5.6!。.2.2.2规定】的距离内可依据5】.10.2.2或】5.6.2.—3.la)的规【定对运载装》置进行手动再平层
!。
:。
,
:。 , 【5.6?.2.?1.4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安装【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则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 ? 5:.6.2.2—。 防止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监测装置
!
】 5.6.2.2】.1 应设置监测!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意:外移动的装置
】
,
! 5.6.2.】。2.2 当运载装!置在任意方》向上离?开,停止位置的距离达】到0.10 —m时该装置》应,能监测到运》。载,装置的意外移动
】
—。 》 5.6.2.】2.3 《 在监?测到:运载装置意外移动后!该装:置应:机械地或借助于电气!安全:回,路(见?5.10.1.2】)操作机《。。械安全装置》(见5.6.2.】3)
?。
】 5—.6.?2,.2.4《。 如果设》置了超速保护装置】则该:。装置也可用作监测】仅载货电梯的意外移!动,
】 :5.6?.2.?3 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
】
】 5.6【.2.3.1—。 应设置停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安全装】。。置该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
》 — : a) 能够!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止?且保持停止状态;
!
】 《 : , b) 作用于!导轨:、悬挂钢丝绳、【柱塞或井道内—的停止部件;—
,
《
: ,。 : , c)! , 其零部《件不应被用作运载】装置的导向;—
》
》 《 d》) 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触发;
!
?
《 《 e【) 其动作不应【引起仅载货电—梯零部件的永久【变形可?拆除或更换的部件】除外如果需要拆除】或更换?应在释放后进行
!
】 ,。 ? , f) 当】机,械,安全装置动作后
!。。
》 ? ? !1) 运载装置】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和
】。
【 ? ? —2) 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来—防止仅载货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 — g) 其释放!。和自动?复位应
《
! 《 ? 1)【 由称职人员进行!;
—
《 ! 2》) 仅向《相反:方向移?。动运载装置》才能实现;
】
》 》 — ?3) 不能使仅【载货电梯《。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
《
》 》。 《 , 当发生》意外移动时该—机械制停《装置与监测》装置共同作用应使】运载装置在0.30! m内制停
!
! 5.6.》2.3.2 下列!装置之一被认为符合!5.6.2》.3.1规定
!
:
《 , : 》 a) 安》全钳;
! , ? — b) 夹—紧装置;
!
】 c) 】棘爪装置;
【
:
? , ? 》 d?) 夹绳器
】
》 5.】6.2.《3.3 对—于在运载装置顶或】运载装置上》设置了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的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应设置符合5】。.6.?2.:3.1? 规:定的防止其意外移动!和超速运行》的机械安《全装置
! : 5.6.2.4! 防止超速的安】全装置
》。
,
:
— , 5.6.2【.4.1 》。 限速器
—
《 】 : 5.6.2【.4.1.1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限速器
【
,
【 《 5.6》.2.4.1.2】。 :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a!) 操纵运载装置和!(或)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应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时动作但不应—大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
! ?。 》。 1)】。 额定速《。度的150%—。;或
《
:
— 【 】。 2) 0》.8 m/s
【
】 : 【 : b?) 在运载装置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c) 如果】限速器未《复位到工《作,位置则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仅载货!电,梯,。的启动;
【
— 【 d)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检查和维护;】。
》
, 】。 》。 e)》 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4的要求】进行验?证
:
?
《 ? 5】.6.2.4.1】.3 ? 由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
! ? , 《。。 a)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 , 《 【 1)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
【 : ? !2,) 300 —N
》
《 《 》 b)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
!
— 】 【1) 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
《 , , : 【 ? : 2) 有一!个切口槽
【
:
, ? 》 : 【 注G》B 75《88-2003附】录M给?出了一?种确:定设计槽《口形状的方法
【
《
】 《 》c,)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
?
《 《 ?。 , d—) 限?速器应?由限速?器绳驱动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 mm—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相:对,。于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
《 : 【。 , e) 限速】器绳:应采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
【 ? 】 f)《。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5.?6.2?.4.?2 破裂阀—
《
,
,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破裂阀《并应符合G.2.】5.5?的规定
《
【 》 5.6《.2.4《.,3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
【 ? 应按5.6!.2.1《.2表?3,的要求设置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并—应符合G.2.【5.6的规》定,
5.】6.3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5.6?.3.1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按照表》4 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
《 , a) !。人身伤害;》
》
, ? :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
】。 对于倒悬的!滑轮或链轮》也,应按表4设》置防护装置
【
,
!。 根?据使用环《境(见0.》2.:4)应避免》杂物(如灰》尘或碎片《)在防护装置内堆】积
《
表4》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
,
:
:
:
《。 :5.6.3》.2: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不应《妨碍对旋转部—件的观察及检查和】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要!求
《
:
? ? ?应按:GB ?12265.3-】1997《相关要?。求防止挤压危险
】
?
】 防?护装: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
《
, a!。) 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
— b) 更换!绳轮:或链轮;
—
:
: 】c) 重新加工绳!槽,
—5.6.4 机】械部:件的防护
】
《 对可能》接近并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应设置有效的防护!
:
》 : a) 《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
b【) 钢带、链条、!皮,带; ?
?
》 :c) 《齿,轮、链轮;》
,
《
d—。。) ?电,动机的外《伸轴;
】
: ? e) 甩球【式限速器
】
? 但是》具有符?合5.6.》。3.1规定的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手车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涂成】黄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