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运载装置、对重和平衡重
5.5.1 运载装置
5.5.1.1 总则
5.5.1.1.1 运载装置可以是一个具有符合5.5.1.2.1防护的平台,也可以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空间。
5.5.1.1.2 运载装置的额定载重量应与所运送的货物的重量相适合(见0.2.4)。
为了防止超载,额定载重量应按运载装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0 kg/m2来计算。
当额定载重量超过1000 kg时,应设置载重量控制装置(见5.10.2.7)。
运载装置地板应能承受所运送货物的重量,以及按照预期用途装载和卸载时搬运人员和(或)搬运设备的重量(见0.2.4)。
5.5.1.1.3 运载装置的零部件(如:运载装置架、导靴、围壁、防护装置、运载装置地板和运载装置顶等)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仅载货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和运载装置撞击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时的作用力。
此外,仅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运载装置所承载的载荷,而且还应考虑可能进入运载装置的搬运装置的重量(见0.2.4)。
5.5.1.2 围壁
5.5.1.2.1 装载和卸载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从运载装置坠落的危险。这可通过在运载装置四周设置防护装置来实现,该防护装置应由高度为1.10 m的扶手、0.15 m高的护脚板和防护装置高度一半的中间栏杆组成。
该防护装置应至少具有如下机械强度:用1000 N的力作用在扶手最不利的位置上,应无永久变形且弹性形变不大于10 mm。
如果采用围壁替代防护装置,围壁机械强度应至少符合5.2.6的要求(见5.5.1.1.3)。
如果井道壁强度符合5.2.6的要求且运载装置外缘与墙表面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5 mm,且井道壁表面是由连续的平滑而坚硬的材料(如:金属板、硬饰面或具有类似摩擦系数的其他材料)构成,则防护装置也可由井道壁代替。
防护装置应是不易燃的。
对于具有贯通出口或直角出口的运载装置,应防止货物凸出运载装置(见0.2.4和附录H)。
5.5.1.2.2 对于B类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应由围壁、运载装置地板和运载装置顶完全封闭,仅允许有下列开口:
a) 货物或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
b) 运载装置安全窗;
c) 通风孔。
如果围壁上有其他开孔,则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要求。
5.5.1.2.3 如果所运送的货物可能在运载装置运行行程中移动,则应设置防护装置(如围壁、运载装置顶、固定装置、障碍物、滚轮防转装置、门等)防止货物移动到运载装置外。该防护装置应是运载装置的组成部分且在强度和功能方面应与所运送的货物相适应(见0.2.4)。
5.5.1.2.4 运载装置入口及其内部净高度应至少为2m,但在装载和卸载期间,人员不需要进入运载装置的情况除外,例如:通过使用容器或托盘。
对于无运载装置顶的运载装置,运载装置的最小净高度应等于层站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且最大净高度应与所运送的货物相适应(见0.2.4)。
5.5.1.3 运载装置入口的门
5.5.1.3.1 总则
除了5.4.4.1规定的正锁区域外,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当运载装置门打开时,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仅载货电梯不能启动或保持运行。
如果采用垂直滑动门,则应防止其意外运行。
如果采用手动操作门,其设计应考虑人类工效学原理(见EN 1005-3:2002)。
不应采用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及其周围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风险。
如果采用动力驱动的运载装置门,则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设置在层站处的一个持续操作的运行控制装置,允许门在使用人员的监管下运行;
b) 在该运行控制装置附近,设置符合5.10.2.4要求的停止装置;和
c) 门扇关闭的速度不应大于0.3 m/s。
注:如果层门和运载装置门同步运行,以上a)和b)的装置可与5.4.3.4.2规定的相同。
运载装置门与关闭后层门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门之间的通行距离,在整个正常操作期间不应大于0.12 m。
如果同时使用铰链式层门和折叠式运载装置门,则在关闭后的门之间的任何间隙内均应不能放下一个直径为0.15 m的球。
5.5.1.3.2 运载装置门
5.5.1.3.2.1 如果层门具有“运载装置在此”指示的视窗,则运载装置门(如果有)也应按5.4.2.5 b)的要求设置视窗。
视窗在运载装置门上的位置应满足:当运载装置停靠平层时,层门的视窗和运载装置门的应相互对齐。
5.5.1.3.2.2 对于由数个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允许把验证滑动门关闭位置(5.5.1.3)的装置设置在:
a) 一个门扇上(对折叠式门为快门扇);或
b) 如果门的驱动元件与门扇之间是由直接机械连接的,则在门的驱动元件上。
如果间接机械连接(如采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在关闭位置未钩住,则应由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
5.5.1.4 护脚板
当需要按照5.10.2.2的要求设置手动再平层时,应按层门地坎下的护脚板(见5.2.8.2)的要求设置运载装置护脚板。
5.5.1.5 运载装置安全窗
如果运载装置顶具有安全窗,应满足5.5.1.6.1 a)和下列规定:
a) 尺寸不小于0.35 m×O.50 m;
b) 能不用钥匙从运载装置外打开,并应能使用与附录B相配的三角钥匙从运载装置内打开;
c) 不应向运载装置内打开;
d) 打开时的位置不应超出运载装置的边缘;
e) 设置手动锁紧装置。该锁紧装置应由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锁紧失效,该装置应使仅载货电梯停止。只有在重新锁紧后,仅载货电梯才能恢复运行。
5.5.1.6 运载装置顶
除了符合5.5.1.2.1要求外,运载装置顶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5.5.1.6.1 运载装置顶应:
a) 在其上的任何位置,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1000 N的力作用在0.20 m×0.20 m面积上,无永久变形。
b) 有一块不小于0.12 m2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小于0.25 m。
c) 运载装置顶外侧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水平自由距离大于0.30 m时,应设置符合5.5.1.6.2要求的护栏。该距离应测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宽度或高度小于0.30 m的凹坑时,允许在凹坑处有稍大一点的距离。
5.5.1.6.2 护栏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根据运载装置顶外侧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水平自由距离,扶手高度:
1) 当该距离不大于0.85 m时,不应小于0.70 m;
2) 当该距离大于0.85 m时,不应小于1.10 m。
b) 由扶手、0.15 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c) 护栏的入口应使人员安全和容易地通过,以便进入运载装置顶;
d) 护栏设置在距运载装置顶边缘最大为0.15 m之内。
e) 当在运载装置顶上进行维护工作需要移动运载装置时:
1) 扶手外缘与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如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 m;
2) 如果设有护栏,则应设置有关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标识或须知,并固定在护栏的适当位置。
5.5.1.7 滑轮和(或)链轮
如果维修操作需从运载装置顶移动运载装置,则固定在运载装置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按照5.6.3规定进行防护。
5.5.1.8 运载装置顶上的装置
当运载装置顶被用作检查和维护操作平台时,在其上应设置下列装置:
a) 符合5.10.2.4.1d)和7.1.4.2a)规定的停止装置;
b) 在工作区域,符合5.9.5.5规定的电源插座;
c) 如果维护操作时需要移动运载装置,一个符合5.10.2.3规定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在任何情况下,B类仅载货电梯均应满足上述c)的规定。
5.5.1.9 照明
运载装置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当层门打开时,该照明应保持燃亮且运载装置地板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 lx。
在仅载货电梯使用过程中,如果层站的照明装置总是燃亮的,且能满足上述照度的要求,则层站的照明可作为运载装置的照明(见0.2.4)。
如果照明是白炽灯,则应至少采用两只并联的灯泡。
5.5.2 对重和平衡重
5.5.2.1 如果对重(或平衡重)由对重块组成,则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它们移位:
a) 对重块固定在一个框架内;或
b) 对于金属对重块,至少采用两根拉杆将对重块固定住。
5.5.2.2 装在对重(或平衡重)上的滑轮(或链轮)应按5.6.3要求设置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