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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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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广?场,、广告等《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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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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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 (三—) 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四) 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和预!埋套管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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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各类在建工程实行!“挂牌?”施:。工市:。城,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均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局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建设单位在自!行初验符合条件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要】求;
】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管线测【量资料、方案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竣工图、查验【灰线报?告,单、房屋实测面【积,情况等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
】 (三)市城】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 (?四)住宅小》区应按照要》求提交由所在区【政府认可的按规【。定面积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交付!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 : (五)市》城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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