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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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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广场、广》告,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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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三) 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 (四《) 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 , :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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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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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和预】埋套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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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各类在建《工程实行“挂牌”】。施工市城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均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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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局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 , 临:时搭建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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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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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在】自行初验《符合条件《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要《。。求;
》 ,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管《线测量资料》、方案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竣工图》、查验?灰线报告单、房【屋实测面《积情况?。等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
》 , (三)市城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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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小区应按照要—求提交由所》。在区政府认》可的:按规定面积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交付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五)市城》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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