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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广场、广告等—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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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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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 (三) !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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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和预埋套管设施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各类在建【。工程实行“挂牌”施!工市城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均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局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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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建设单!位在自行初》验符合?条件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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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管线】测量资料《、方案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竣工图、查》验,灰线:报告单、房屋—实测面?积情况等《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
】 (三)市》城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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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小,区应按照要求提交由!。所,在区政府《认可的按《规定面积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交!付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 》(五)市城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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