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 (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