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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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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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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 ,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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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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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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