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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  (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