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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   ?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