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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  :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  : (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