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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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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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 :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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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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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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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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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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