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 【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资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 《    — 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重新核定 】 ?第十九条 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还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承揽属!于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时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条 —。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有?利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有关当】事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形成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    (》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检测—类别材料(》产,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执行标准主要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结论意见 检测【、审:核、批准人; !  :   (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  (三)》专项报告和工程鉴】定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 :     (—四):检测(鉴定)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签名!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封面《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资质图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    检测—(鉴定)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处理《)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执行?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取样知识取】样人员?与取:样方案应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 》 :    检测—机构按年度》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承,担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还应按季!度报送检测》。鉴定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登》记表  【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掌握的《检测信息影响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  】   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分包资—料对:分包检测《结果负责同分—包任:务的承检机构一起向!委托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九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论证 》 ,第三:十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手册(或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入,皖检测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入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   《  :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规则对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