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 《 第十六条 【 检测《机构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资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  】  :。 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 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还【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 , ,  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 第二十条 】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承揽属于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时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有利—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有关当事!方协商确定 【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形成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 ,  : (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检测类》。别材料(《产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执行标【准主要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结论意—。见 检测《、审:。核、批准人; 】   《  (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   (三)专项】报告和工程鉴定【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     (四)检!测(鉴?定)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签名:。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封面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资质!图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     —检测(?鉴定)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处理?)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执行】。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取样知识取样人!员与取样方》案应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四条 【 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    】 ,。检,测机构按年》度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承?担,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还应按?。季度:报送检测鉴定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登记表? : :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掌【握的检测信》息影响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 》  :  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分?包,资,料,对分:包检测结果负责【同分包任《务的承检机构一起向!委托:。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手册(或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入皖【。检测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入《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   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规:则对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