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
(】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
【 , (》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 ?。。 ,。(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机构的守!法情况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年内:到同一单位》的试验室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对?。守法者可减为一次对!违法者可增为3个】月一次
— 《 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检【测机构的正常检测活!动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委托】方以及检测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责任者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 : 《(,一)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
! (四》)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
? , 《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 (六)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
】 (七)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
?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三十九条 】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三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变《更其许?可范围?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 非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管《理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的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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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能力评估、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以》及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检】测行业协会在上述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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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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