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 (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
?
【(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 :。 (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
,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机》。构的守法《情况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年内到同一】单位的试《验室:。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对守法者可减为一次!对违法者可》增为3?个月一次
【 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检?测机:构的正?常,检,测,活动: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委托方以及》检测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责任者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 (一)】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 : : (三?)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
》 ? (四)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
》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
》。 (六《)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
【 (七—)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三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变更其许!可范围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 非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
第!四,十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管理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的?检测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能力评】估、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以》及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检测行业!协会在上述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