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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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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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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 ,。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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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 ,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 :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二】条 :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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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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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 (:二) ?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 《(三:)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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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 :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
》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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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 ? 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
—。 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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