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 第六条 —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  :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十条 》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    《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第十二条 !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 , (: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    《(二) 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     (三)】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   》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 : ,   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 《   ? 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  《。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