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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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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 :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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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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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
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 ,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 : ?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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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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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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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 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 (三)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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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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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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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
— 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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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 ,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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