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 :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 ,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 ?  :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 第八条 】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 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二】条 ?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   (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 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    》 (三)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 第》十四条 《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 !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   ? , 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 !。   》  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 ,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