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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规划的修改 — ? 第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十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  (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编制机关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