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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的】修改 》 第?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     (【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编制机关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