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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的修:改
第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十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 (: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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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编制机关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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