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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的,修改 》 第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十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 ,     (【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编制机关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