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空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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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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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人民政府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 :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 : ,。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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