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空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监管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人民政府!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