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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空: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监管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人民政府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