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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区域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镇空间》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经过—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空间管治分区规划】确定区域内空—间资源管理的—。。措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 第九条 市【、县城镇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发展:方向、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调整行政区】划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相一致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区域时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度假园区、大学城!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统,。筹,安排列?入计:划供应  】   禁止擅自【改变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 第十》四,条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定【的重要区域》空间:管治分区内或者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三)对》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四)对区域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城镇?密集区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机制 【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区域环境【共同保护的原则【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相邻区域的规】划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引:导,和促:进区域?整体协调《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