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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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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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区域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镇空间—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经过?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空间管治》分区规?划确定区域内空间资!源,管理的措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条 《市、县城镇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发展方向、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调整行政区划—。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相一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区域时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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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度假园区》。、大学城《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统筹安排列入计!划,供,应
!禁止擅自改变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十四条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定,的重要区域》空间管治分》区,内或者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 :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三)《对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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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区域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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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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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城镇密集《区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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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区域?环境共同《。保护的原则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相邻区域的【规划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引导和促进!区域整体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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