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区域【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镇空】间,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经过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空间?管治分区规划确【定区域?内空间资源管—理的措?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条 市、《县城镇?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发展:方向:、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调整行【政区划?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相一—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区域时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度假园区、大学城】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统:筹安排列入计划供应!。
? : ?禁止擅自改变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
第十四条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定的重要区域空间!管治分区内》或者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 ?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 (三)对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四:。)对:区域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 (一)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城镇《密集区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机制
?
—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区域环—境共同保《护的原则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相邻区域的》规划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引导和?。促,进,区域整体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