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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  :。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   》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 ,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