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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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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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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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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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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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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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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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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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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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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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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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