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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