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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