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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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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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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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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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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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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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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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