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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