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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