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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