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 ,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