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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 ,。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