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 ?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 ,。 ,(五)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协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省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条 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
,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 : ,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
【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
,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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