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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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 ?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 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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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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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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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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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
? 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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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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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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