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 ,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 】。     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   《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  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