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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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节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二十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 ,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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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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