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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 , 节: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 第二十《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   ?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