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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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 节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二十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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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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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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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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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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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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