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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  节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二十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 ,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