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 节: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二十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