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  : ,  (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    《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 ,  :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