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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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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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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 《(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
《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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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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