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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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
第十一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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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 , , ,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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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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