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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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 (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 ,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
: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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