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4-2013 建标库

9  固体废物处置

9.0.1  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9.0.2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处置。

9.0.3  危险废物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的有关规定。

9.0.4  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时,除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外,尚应采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措施。

9.0.5  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处置。

9.0.6  危险废物应在其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

9.0.7  下列工序排放的有用物质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1  碳化硅避雷器、电热元件等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中的碳化硅;

    2  砂轮厂刚玉、碳化硅磨料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中的磨料;

    3  砂轮厂各种含精微粉磨料废水中的精微粉磨料;

    4  电碳厂铜粉车间排出废水中的铜粉;

    5  电瓷厂制泥车间或工段排出废水中的瓷泥;

    6  电碳厂废水中的炭泥;

    7  铅蓄电池废水处理中产生的铅污泥;

    8  乳化液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油;

    9  机械加工的磨屑和废渣;

    10  发生炉煤气站废水收集到的焦油渣;

    11  电镀废液和电镀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