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固体废物处置
9.0.1 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9.0.2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处置。
9.0.3 危险废物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
9.0.4 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时,除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外,尚应采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措施。
9.0.5 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处置。
9.0.6 危险废物应在其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
9.0.7 下列工序排放的有用物质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1 碳化硅避雷器、电热元件等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中的碳化硅;
2 砂轮厂刚玉、碳化硅磨料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中的磨料;
3 砂轮厂各种含精微粉磨料废水中的精微粉磨料;
4 电碳厂铜粉车间排出废水中的铜粉;
5 电瓷厂制泥车间或工段排出废水中的瓷泥;
6 电碳厂废水中的炭泥;
7 铅蓄电池废水处理中产生的铅污泥;
8 乳化液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油;
9 机械加工的磨屑和废渣;
10 发生炉煤气站废水收集到的焦油渣;
11 电镀废液和电镀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