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振 动
8.0.1 评价振动源和环境振动强度,宜采用振动加速度;评价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振级。
8.0.2 环境振动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的有关规定。
8.0.3 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的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 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dB)
注:1 表中限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2 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每日发生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超过环境振动限值的幅度,昼间不得高于10dB,夜间不得高于3dB。
8.0.4 振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并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应采用无冲击工艺;
3 应采用平衡良好的工艺;
4 应将高振级振动源远离振动敏感点;
5 应采用振动基础。
8.0.5 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表8.0.5 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
注:1 防振防护间距的下限值,用于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较大值和频率大于10Hz的振源;上限值用于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较小值和频率小于或等于10Hz的振源。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当振源已采取隔振措施时,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可酌情确定。
8.0.6 产生强烈振动的机器,当其振动对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8.0.7 隔振措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振装置及支撑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噪声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2 隔振元件,可根据有关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
3 设置在设备与隔振元件之间的隔振机座,应采用型钢或混凝土。